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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商标侵权案被告判赔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3:2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9月30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埠外商标侵权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据了解,该案原告为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为上海金鹿化工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遵义诺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购物超市。

  原告诉称,“金鹿”商标系原告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获得,但第一被告2000年改制为上海金鹿化工有限公司后,使全国化工行业出现了两个以“金鹿”冠名的企业,同时,第一被告在其生产的系列樟脑产品的外包装处冠以“金鹿”两字,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第二被告对这一侵权产品进行了销售。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金鹿”商标已经注册,两被告用此商标进行生产、销售,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但第一被告生产的产品通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且原告诉讼以前,第一被告已自行变更了原告起诉侵权产品的包装,加之原告没有出具受到侵害的具体损失的证明,故法庭认定两被告对原告的侵害不大,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万余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庭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作者:刘鸿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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