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行质疑兰州警方:兰州警方有3处失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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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4:32 信息时报 |
兰州警方击毙讨债者姜云春再度引起法律界人士的质疑,署名为龚晓亚的陕西民警给兰州媒体写信表示,不能苛求兰州警方当时判断出姜云春是否带有炸弹,但起码应判断出姜云春的言行是否真是以引爆炸弹相威胁,在这方面,兰州警方有三处失误。 失误一:缺谈判专家与嫌疑人对话 兰州警方既然用室内的固定电话和“人质”联系过多次,为什么不能由谈判专家出面和“绑架者”姜云春电话交谈,问明原委和要求,以确定姜云春是否确有以“引爆炸药”相威胁的语言。若有威胁言行,可亮明警方态度,告知其威胁行为的后果。这样,就可避免“人质”为借警方之手赶走讨债人而谎报匪情现象的发生。 失误二:未判明姜是否为爆炸犯罪嫌疑人 在家属楼内居民疏散后,警方也可以对家属楼予以包围并由谈判专家喊话,观察姜云春的态度、情绪是否配合,由此就可判断姜云春是否是爆炸犯罪嫌疑人。显然,兰州警方并没有这样做。 失误三:兰州警方“神经过敏” 在姜云春讨得3万元欠款离开家属楼走到院子里时,警方应亮明身份,警告其站住并命令其放下提包、举手接受检查,由谈判专家与之对话,观察姜云春的态度、情绪,作出准确的判断。但兰州警方并没有与之对话,而是“神经过敏”,警告之后直接开枪击毙。这是警方最大的失误。 龚晓亚认为,目前国家对警方处置突发事件并未制定必要的规范,对事件处置措施的选择、处置时机的判断没有强制性的标准,如何处置全凭现场指挥人员主观断定,因现场指挥人员的素质、经验千差万别,就难免发生姜云春这样的悲剧。《华商报》供稿(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