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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6:5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沈路涛)在新中国成立55周年来临之际,福州获得环境保护总局授予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称号。

  环保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开拓了新的道路,为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方面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环保总局还要求,今后福州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环境保护总局从1997年开始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命名了一批经济良性发展、环境和谐优美的示范城市。此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命名了37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他们是张家港、大连、深圳、厦门、珠海、威海、烟台、中山、莱州、荣成、昆山、海口、汕头、苏州、江阴、青岛、文登、宁波、杭州、大庆、常熟、太仓、招远、惠州、绍兴、乳山、长春、海门、扬州、胶州、南京、吴江、东营、绵阳、无锡、金坛、溧阳、天津大港区、上海闵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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