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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鹿寨某超市业主让员工投票"定"贼 构成侵权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22:46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只因商场里的饮料被人偷喝,超市的业主竟想出荒唐的应对招数——召集店里的员工投票“认定”谁是“贼”。9月30日,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对这件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判决超市业主蒙某赔偿员工陈某精神损害费500元,停止侵权;并在本超市范围内向陈某赔理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陈某受雇于广西鹿寨某超市,担任保安员,负责门市部及各楼层的保安工作。2004年4月6日,该超市店长助理发现存放在四楼的其中一小瓶饮料被人偷喝。在当晚的员工会议上,他询问当天上午有谁上过四楼,有几名员工举手称自己没有上过四楼,陈某没有任何表示。

    数日后,店长助理找到陈某说:“有人在4月6日上午看见你上过四楼。”陈某回忆后向他表明:“当天上午9时许,因上卫生间曾到过四楼,但未动过任何商品。”事后,陈某认为把此事怀疑到自己,如果不彻底弄清事实真象,对自己的影响不好。4月13日,陈某给超市业主蒙某提交了要认真、及时查清此事的书面申请。

    5月14日中午,蒙某召集本店的37名员工,采用投票的方式欲确认偷喝饮料的员工是否是陈某所为。认为是陈某所为的员工,就在投票单的“认同”栏内打勾;认为不是陈某所为的员工在“否定”栏内打勾。在验票后,蒙某当场向员工宣布投票结果:2票认同、3票弃权、32票否定(认为不是陈某所为)。

    事后,陈某认为蒙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蒙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理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超市业主的蒙某对店内发生的偷喝饮料的情况不能查清,而以针对陈某是否属于偷喝饮料的行为人,采用召集员工投票的方式予以确定,其行为给陈某的名誉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构成了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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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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