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竟无奈拍卖假冒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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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06: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江苏省睢宁县法院日前在对一起耗时8年的25万元的货款案执行过程中,为了帮助债权人拿到欠款,将从债务人处执行到的一批白酒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然而,经有关方面检验,被拍卖的是劣质假酒,所以至今未能拍卖出一瓶。尽管这样,注定是违规的拍卖行为尚未中止。这批假酒至今还躺在拍卖行里。 八年官司终于“执行”来3000箱酒 昨天,记者在徐州睢宁见到为这场未了官司奔波的黑龙江穆棱市兴源车站农副产品经销站柳永吉经理,柳经理无奈地告诉记者,他为了这场耗时八年的官司,如今已是倾家荡产,各种费用加起来已花去了20多万元。 1997年4月份,黑龙江穆棱市兴源车站农副经销站法人柳永吉经理结识了江苏泗阳县洋河镇盛洋酒厂供销厂长项永军,项厂长答应可以帮他往江苏销售一车皮大豆。项永军回到泗阳后打电话要柳永吉将一车大豆拉到新沂站。这车大豆拉到新沂站后被拉入盛洋酒厂。 盛洋酒厂在没有征得穆棱市兴源车站农副经销站同意的情况下,将这批大豆出售,酒厂只付大豆货款21000余元,余下167000余元拖欠不付。这批大豆货款加利息几年来已达到25万元。 该农副经销站在多次向泗阳县洋河镇盛洋酒厂催要大豆货款无果的情况下,于1997年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泗阳洋河镇盛洋酒厂偿还大豆全部货款,经历几次法院审理波折后,该站于2003年拿到新沂法院最终胜诉判决,向新沂市法院申请对盛洋公司财务实行强制执行。新沂市法院2003年7月立案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极不配合,甚至公然围攻法院执行干警,损坏法院执行车辆。为了尽快了结此案,徐州市中级法院指令睢宁县法院对该案进行执行,但3次执行当地人均设置障碍阻碍执行法院进入执行现场。 今年4月8日凌晨,徐州市中院,睢宁县法院48名执行干警,控制了预先侦查好的盛洋公司四个存有财物的仓库,将3000多箱总价值30万元的白酒装上4辆运输车。昨天,记者在法院看到了清单,计有“福酒”328箱,“贵宾宴”189箱,“新疆宴”42箱,“四川老窖”130箱……共有25种白酒。 假冒劣质酒折射法院执行窘境 该县法院于今年6月9日发布公报,公开拍卖这批白酒。接受拍卖委托的徐州淮海拍卖行从这批白酒中抽出福酒、嘉宾经典酒,送往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查,检验报告显示这两种送检的白酒酒精度总酸、固形物、乙酸乙酯等指标均不合格。 徐州淮海拍卖行拍卖部叶经理告诉记者,由于这批酒是假冒劣质酒,拍卖行对前来参与拍卖的人,出具检验报告,竞拍者在看清检验报告后自己选择是否参与拍卖。 睢宁县法院一位分管院长在得知记者的来意后说,他们法院确实委托拍卖行拍卖这批白酒,要想了解更多情况,需得到徐州中院批准。徐州市一位从事多年执行工作的法官私下告诉记者,现在法院对债务人欠款执行实在太难,据前去盛洋酒厂执行的干警称,洋河镇上有七八家酒厂,这些酒厂没有自己的品牌酒,根据客户需要加工各种品牌的白酒,而且经常变换厂名。 徐州市中级法院宣传处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对于记者的“已确认是劣质酒,为何睢宁法院还在继续拍卖”的提问时回答说,他们不知道这件事,睢宁法院拍卖劣质酒的做法是错误的,他们将调查此事。 对此,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睢宁法院拍卖假酒的做法实为不妥。睢宁县法院有没有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利,到银行、信用社去查询盛洋酒厂的存款情况呢?既然盛洋酒厂生产正常,就一定有存款或相应的资金往来,只要去(认真地)查一下,就一定能查出盛洋酒厂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公开拍卖这批劣质酒,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购买这批劣质酒的人饮用了该酒,对身体产生损害的话,那么法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决执行难需推进立法工作 河海大学法律系邢教授坦言,睢宁法院拍卖假酒事件,从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法院执行难的严峻现状。首先,暴力抗拒执行现象依然严重。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使大量执行案件长期积压。 其次,出现许多“法律白条”。一些法院由于受现行体制约束,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制约着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多年来形成的“重审轻执”的思想依然存在。部分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作风不过硬,执行方法不当,工作效率低,难以胜任执行工作;部分执行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裘国荣指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这一具体问题,首先要加快立法工作的进度,尽快制定出一部独立、系统、完整的执行法,规范强制执行的范围,强化执行法律制度,增强公民的法律自我约束意识,约束当事人和各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本报记者 肖军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02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