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团结促经济社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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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07:48 新华网 |
新华网广西频道10月1日电(程良华邓苏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晒谷岭屯居住着204户瑶族同胞。这些从外县大石山区迁来的“移民”,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以及毛南族群众的帮助下,生活过得一天比一天好。 “现在米够吃,肉有吃,钱也基本够用。生活比在老家时好多了。”瑶族同胞马算说,以前在老家,全家四口人一年挣得千把元,而现在搬到这里,每年可挣三、四千,手头比以前宽松多了。 为了接收和安置从附近都安、大化、东兰等大石山区迁出的移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将自己有限的土地资源,让给了这些迁移出来的少数民族同胞。 环江县扶贫办副主任欧仁靠说,县政府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8个乡镇,先后调整了35万亩集体土地,异地安置了近6万名少数民族同胞,并进行开发式扶贫。 晒谷岭上毛南族帮助瑶族的感人事例,仅仅是广西各民族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一个缩影。 目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已经成为广西各族人民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时代呼声。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罗黎明说:“目前,广西民族关系融洽,各少数民族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广西位于中国西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京等12个世居民族。全区4800多万人口中,有少数民族18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38.4%。 长期以来,广西牢固树立汉族和少数民族“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齐兴衰”的观念,先后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61个民族乡,为各少数民族充分享有自治权利创造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记者在采访中欣喜地看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5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族自治地方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据统计,195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时,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只有21.57亿元,而2003年达2733亿元,增长127倍;财政收入也从当年的2.98亿元,增长到去年的341亿元,增长11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85元,增加到7760元,增长了42倍。 罗黎明说:“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的国情,适合广西的区情。”他认为,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各民族才能获得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才能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共同走向繁荣。(完)(广西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