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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政策更具关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10:14 沈阳晚报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在军人抚恤政策上有了重大改革。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了100%

  新《条例》对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20个月工资提高到40个月,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10个月工资提高到20个月,均翻了一番。

  现役军人因执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抢险救灾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新《条例》第八条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是原《条例》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属新增加的条件。

  现役军人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可被确认为因公牺牲

  民政部对原《条例》的解释中规定,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可批准为因公牺牲。新《条例》将这一条改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可确认为因公牺牲,取消了“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规定。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新《条例》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及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这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的“不确定性”问题,使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将与全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同步提高。

  失踪军人符合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可以给予抚恤

  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原《条例》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役期间的义务兵,没有将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纳入评残范围。新《条例》在放开对精神病评残限制的同时,增加了初级士官也可以评定病残的条款,这样可以有效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

  残疾军人因病死亡丧葬补助费提高100%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这项规定与原《条例》相比,将因病死亡残疾军人的丧葬补助费提高了100%。

  因战、因公致残军人补办评残手续取消等级限制

  民政部对原《条例》的解释中明确,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且只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才可补办评残手续。新《条例》在此方面有了突破,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三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列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新华社记者刘昕、王东明新华社北京10月1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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