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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将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10:54 新华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

  其中,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上提高10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适用地区分为三类: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地区包括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是指其他各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470元,二类地区405元,三类地区350元。这三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分别提高到4.4元、3.8元和3.3元。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地区调整为329元,二类地区284元,三类地区245元。医疗补助金标准:一类地区调整为每月26元,二类地区调整为每月23元,三类地区调整为每月20元。(完)(来源: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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