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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未能成行旅游公司被判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3日13:11 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3日电(施国峰、朱立毅)浙江一家旅游公司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旅游未能成行,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交纳预付款的游客。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这家旅游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返还预付款4700元,并支付违约金4700元。

  2004年6月26日,湖州市民周某和陈某前往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办理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旅游的有关事宜,并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旅游时间自2004年7月2日至7月7日结束,周某和陈某共支付了旅游费4700元。

  旅游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无法组团,便将周某和陈某报给了另一家国际旅行社插团。不久,由于该国际旅行社的原因,出境新马旅游又被取消,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于6月29日得知后,就电话通知了周某和陈某。

  周某和陈某在得知旅游被取消后,便于7月1日向湖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双方因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两人遂将旅游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本案中,旅游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旅游者,致使旅游者出境旅游未能成行,是造成纠纷的根本原因,旅游公司应按双方约定的责任方法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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