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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范经济适用房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4日07:10 大众网-大众日报

  记者 陈中华 报道

  本报青岛讯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0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经济适用房办理权属登记后10年方可上市交易,并须根据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向政府交纳收益。

  办法将经济适用房对象明确限定在市区约20万低收入家庭,购房申请人须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无房户、危房户及城市拆迁户优先购买。另外还规定:购房申请人除了家庭及离异、丧偶者外,超过35岁未婚居民也可申请。选房顺序根据困难程度等因素排列,并摇号产生。

  今起实施的办法还明确规定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计划和建设、价格和购买、交权和上市交易均按此办法管理。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限定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职工,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实物分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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