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起纠纷 金平区劳动部门调解讨回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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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4日11:59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张炯勇陈敏)被聘为厂长却未签劳动合同,结果辞职后为讨还4000元的工资不得不往返跑了几千公里的冤枉路。近日,金平区劳动部门妥善解决了一桩双方都有争议的劳动纠纷,并借此提醒用工单位和外来工:若不懂得、不遵守劳动法规,到头来很可能是自己吃亏。 今年3月,位于市区珠峰路的一家具厂聘请了河南人张先生任厂长,双方说好试用期内月工资为3500元,试用期后为4000元(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但并未签定劳动合同。今年7月初因个人原因,张先生向该厂的经营者递交了辞职报告准备于8月离开,厂方虽有挽留,但最终仍同意他离开,并希望他不要影响厂里工人的生产稳定。8月2日他交接完工作准备离开汕头时,厂里财务却称未接到付给工资的通知;找厂里的法人代表时又称眼下厂里没有现金,让他留下个人账号。因为要赶车前往北京,张先生不得不匆忙离开。 但直到9月初张先生仍未收到一分钱,打电话到汕头不是没人听,就是直接挂掉电话。无奈,他不得不踏上南下列车。可当他跋涉几千里来到厂里时,厂方却以他在职期间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损失为由,反要他负责部分责任并赔偿损失。记者到该厂了解情况时,厂方列出了他的几大“问题”。张先生觉得好不冤枉:“我只是厂里聘请的一名管理人员,无论经营决策还是财物问题都是他们商量后通知我去办的,我又有什么权力令该厂蒙受经济损失呢?” 金平区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认为,双方当初未签定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厂方应付还张先生的工资,若厂方认为他的工作表现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可另外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张先生最终得到3500元的被拖欠工资。(来源:《汕头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