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盗再现物管责任归属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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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07:57 重庆晚报 |
本报讯国庆节当日凌晨2时许,家住渝北区人和春天小区的陶女士一家遭遇了“惊魂一刻”,四位持刀大汉从窗户潜入其家中,偷走现金、手机、手链等物。失窃责任该谁承担?业主陶女士一家和物业公司为此争执不下。 陶认为,家中失窃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有极大关系。负责该小区管理的宏乾物业管理公司陶经理却认为,不管如何加强保安措施,也无法保证百分之百不发生失窃案。他表示,发生失窃案,物业管理公司愿“依法承担责任”,但不该将所有责任都压在物管身上。 对于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作出如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法律专家认为,由于条例未就如何界定物业公司是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作出可操作性规定,因此,双方各说各的理。 为此,法律界人士建议,业主在购房时,应牢记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责任等逐项明确。一旦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就可以根据合同规定,依法明确责任归属。 但据失窃业主陶女士称,除了和物业公司签署过装修协议,没有签订过《物业管理合同》。 (记者 涂 静)网络编辑:甘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