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劳动争议新规 患职业病可索精神赔偿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本报综合消息今后,患上职业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在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接到类似案件后应予受理。 意见稿规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订立的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但是赔偿低于法定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劳动者请求认定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当事人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要求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委托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意见稿还规定了一些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劳资纠纷。其中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以及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情形。 意见稿还新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有确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