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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田七牙膏被卷入夸大药效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10:53 新华网

  关注焦点

  日前,有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建议,查处一些牙膏厂商违规宣传产品功效的行为,因为牙膏是日用化工品而非“治疗牙龈过敏、清热消炎”的药品。

  引发此举的是此前进行的一场官司。9月8日,京城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将田七、高露洁、佳洁士、洗必太4家知名牙膏厂商告上法庭,认为其生产的药物牙膏在宣传“疗效”上对消费者存在误导和欺骗。由于高露洁提出管辖异议,当日,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其中三起诉讼。

  目前,此案尚无定论,但关于药物牙膏的功效宣传引起广泛关注。

  全国牙防组办公室副主任表示,由于牙膏功效没有明确标准,又没有制度强制厂商对牙膏功效进行认证,因此存在一些厂家不准确、不科学宣传的问题。

  链接:部分涉诉牙膏的宣传口号

  田七特效中药牙膏,该产品包装上称“对虚火牙疼、牙龈出血、口腔溃疡有迅速改善和预防”效果;

  佳洁士舒敏灵牙膏,该产品包装上称“强力舒缓疼痛”。

  高露洁草本牙膏,该产品包装上称“除菌消炎、清热去火”。

  打假人起诉

  一京城职业打假人起诉称,一些牙膏夸大疗效,而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关于药物牙膏的统一标准,对于添加药物的种类、剂量都没有明确规定,以致部分药物牙膏没有区分成人与儿童。

  9月27日,京城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向记者坦言,他很早就开始关注药物牙膏了,“前些年也有牙膏宣称有药物成分,但没有把疗效说得这么夸张,现在很多品牌都拿这个当‘卖点’了。”

  杨连弟起诉了4种品牌的牙膏,他认为其中最夸张的是“田七”牙膏。他在起诉书中如此描述:4月5日,他在某商场超市看到田七特效中药牙膏,该产品包装上称“对虚火牙疼、牙龈出血、口腔溃疡有迅速改善和预防”效果。但是用了一段时间后,并没有发现该产品有以上的功能。

  杨连弟认为,“田七”牙膏包装上印有四个明显的大字“特效中药”,这非常不妥。“它到底是牙膏还是中药?他还表示,牙膏绝对是健康相关产品,而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中明确禁止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等。”

  他还表示,目前人们普遍没有把自己的口腔健康甚至身体健康与牙膏联系起来。“大部分人都有牙疼、牙肿等毛病,即使我们用的是药物牙膏,但在症状没有缓解的情况下一般人不会归结于牙膏。”他认为,虽然目前还未发现药物牙膏对人体有害,但并不证明它真的没有,也许只是人们没意识到而已。

  杨连弟说,自己之所以与药物牙膏“过不去”,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目前国家没有关于药物牙膏的统一标准,对于添加药物的种类、剂量都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药物用量对于成人和儿童是一定有区别的,但由于没有统一标准,部分药物牙膏没有区分成人与儿童。

  这场诉讼中,杨连弟向几个厂家分别索赔精神损失一元钱。他认为自己打的是一场公益官司,“如果能促成国家对药物牙膏下发一个统一标准,那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厂商表态

  被诉厂商向法院出示了医院检验报告等证据,其中“田七”牙膏厂商认为产品已通过临床验证,足以证明牙膏中含有对治疗牙病有功效的药物成分,并对牙病有迅速改善作用

  9月28日,广西梧州奥奇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奥奇丽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廖先生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广西盛产田七中药,经过专家研究,他们在牙膏中增加了田七中药成分,形成了现在的“田七”牙膏。他表示,杨连弟认为“田七”牙膏宣传能“改善虚火牙疼、口腔溃疡”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和欺骗的说法,其实是杨对“田七”牙膏的误解。

  在此前的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奥奇丽公司拿出了12份证据,其中有中山医院等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证书证明田七特效中药牙膏确实有对牙齿有用的药物成分,并对治疗牙龈炎有疗效。

  奥奇丽公司认为,“田七”牙膏通过了广西人民医院和中山医学院临床验证,证明牙膏中含有对治疗牙病有功效的药物成分,并对牙病有迅速改善作用。

  而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法务部李女士则表示,公司已经委托律师代理该案,正在等待法院公平判决。至于牙膏宣传广告中所称的“清热去火”是否属于对消费者的误导,李女士没有正面回答。

  佳洁士牙膏厂家宝洁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拒绝记者采访。据悉,该公司提供给法院包括全国牙防组认证书等6份证据。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词是这样说明的:实验室和临床实验验证佳洁士防蛀牙膏具有防蛀作用,经常使用能有效防治蛀牙、促进口腔健康。佳洁士洁白牙膏具有防龋作用,经常使用能促进口腔健康,帮助恢复牙齿的自然洁白。

  律师“上书”

  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建议函。函称:牙膏是日用化工品不是药品,但一些牙膏厂商在产品包装及广告中宣传具有预防龋齿、治疗牙龈过敏、清热消炎等医疗功效,建议查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义务代理此案。诉讼之外,他还于9月22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出了建议函。

  邱宝昌称,此次致函纯粹是以一个律师身份,而非杨连弟代理人。建议函称,牙膏是日用化工品不是药品,然而,一些牙膏厂商却在他们的产品包装及其商品广告中宣传其牙膏具有预防龋齿、治疗牙龈过敏、清热消炎等医疗功效。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一些药物牙膏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处罚。

  在此案中,邱宝昌一直坚持四大观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的规定,这些牙膏厂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查处;其次,牙膏厂商的此种宣传行为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关于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的要求;再次,牙膏厂商的此种行为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最后,牙膏厂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他厂商的不正当竞争,它们夸大了其牙膏的治疗功效,构成了对其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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