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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奖金推动官员“为人民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16:15 人民网

  网友:李子

  据《中国青年报》9月26日报道,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日前下发通知指出,为严肃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纪律,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引进资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严禁借招商引资为名公款旅游。

  联系到此前不少地方对行政行为的有奖甚至重奖的新闻,笔者不禁要为云南的这一举措大声叫好。

  前不久,在广东省财政厅行风评议座谈会上传出信息称:对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由省财政按其所返还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而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政府则出台了这样的规定,每位党委系统的干部每月必须入户30家,每入一户并确实解决实际问题的,镇政府给予10元鼓励金。

  对党政干部引进资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做法,是一种“利诱”式的行政。这种奖励手段泛化的做法,用于工商业可以,用于党政部门则不妥。工商业的目的是赢利,是为企业发展服务,只要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的前提下,怎么做都可以尝试;而党政干部引进资金、项目,是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为老百姓谋福利,如果也过于注重物质奖励,如何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知道,党政干部的身份和权力注定了他和普通百姓的差异,在引进资金、项目过程中具有优势,可这是人民信任他、委托他、给他权力让他做的事情啊,怎么能再用重奖去激励呢?

  不错,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有了重奖,一些干部可能积极性更高涨,更会“绞尽脑汁”,但是,这样做带来的负面作用是极为巨大的。当促进经济发展的行政行为要靠奖金来“推”,当下乡体察民情解决群众困难要靠奖金来“买”,谈何“为人民服务”?尤其是当这种奖励大面积繁衍的时候,我们不难设想干群关系会怎样,不难设想这些干部和其所代表的党政形象在百姓心目中会怎样。

  另外,这么做不但会提高行政成本,增加百姓负担,也容易让某些干部的不良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合理市场”。例如:为争取项目和资金向上级单位和领导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物品;借招商引资为名公款旅游;盲目、随意安排无明确目的和对象的招商引资考察活动等。

  因此,对于“利诱”式行政的泛化,云南的这一举错是一剂“清凉散”,使我们十分欣慰。当然,希望云南及其他地方,能将对干部的激励机制做好,建立并落实科学有效的工作考评机制,如完善晋升制度等,绝不能因取消了“利诱”,又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不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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