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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擅入他人住宅不慎身亡 房主有无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17:14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0月5日电(傅丕毅、蒋春萍)顽皮的小孩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玩耍,不慎身亡,房主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去年10月5日下午,浙江省永康市3名未满10岁的孩子小秀、小俊和小可相约一起玩耍。他们来到了小俊的大伯应某家门口,3个小孩将大门的木梢拔掉,进入了应某家,在院子里的水井边嬉戏。小俊从住宅外面拿来了一根树木放入井内,与小秀先后沿树木爬入井底捉鱼玩。两人爬进去后不久,由于水井年久失修,井壁的石块、泥土坍塌下来,将小秀和小俊埋在井底,两人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小俊的大伯意识到水井的危险,便填埋了水井。

  事发后,小秀的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应某家不幸身亡,而早在6年前,应某的侄儿小俊就曾掉进井里,但应某却没有对存在危险的水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现在又上演了小秀、小俊入井身亡的悲剧,应某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小秀的父母将应某和与他共同居住的老母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合计5万元。

  但应某认为,小秀父母起诉的依据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水井是在自己老屋的院子中,而且老屋的大门平时都是关着,两个小孩是自己打开大门,爬入井底玩耍的。所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受害人主观有过错,而这些过错都是因为监护人监护不力而引起的,因此小秀父母本身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应某希望法院驳回小秀父母的诉讼请求。

  永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秀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小秀的父母具有照顾、管教小秀的法定监护职责,但是在这起事故中,小秀父母对孩子的去向不闻不问,让小孩随便进入用木插拴着的应某大门内玩耍,小秀父母本身没有尽到职责,所以应对小秀的死亡负主要责任。但应某作为水井的管理人与使用人,应对水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应某将大门关闭且插上门梢,但这并不足以防止他人入内。而且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小俊就曾掉入水井内,应某就更应该意识到水井存在的危险性,应提前对水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且在事后,应某将水井填埋的事实也说明了应某具有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所以,应某在有能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却没有采取措施,终致悲剧发生,应某对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应某等人赔偿小秀父母各项经济损失16000余元,应某母亲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应某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应某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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