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枪手代考被开除 校方是否“量刑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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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21:00 新华网 |
因在大学英语六级统考中介绍他人代考,事发后受到了学校的开除学籍处分,由于认为学校处分依据错误,昨日,被开除的学生李某表示,他将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原是重庆某高校2003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今年6月,在全国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开始报名后,应几名社会考生要求,他先后为5名社会考生介绍了5名本校研究生为其代考英语六级。6月19日下午,当5名研究生到某高校考点,分别代替社会考生参加六级英语考试时,被该考点现场查获。7月1日,李某就读的大学作出决定,李某因介绍本校研究生多人集体为他人代考作弊,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名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为他人代考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处分决定送到李某手中后,万般后悔的他在道德方面反省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在法律上为自己寻求一条补救之路。“学校对我的处分依据错误,‘罪行’不相适应,我准备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李称自己并未充当枪手替人考试,也未雇佣枪手替考,因此,学校作为处分依据的教学发1995第4号文件第27条第5款根本不能作为处罚自己的依据。李某还称目前高校现行的各种规章制度中,对于组织、介绍他人代考者都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虽然我的行为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学校对我的处罚是不适当的!” 9月1日,李某向学校的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学校更改对自己的处罚决定,给自己一个机会改过自新。9月3日,该校学生处在接到申诉后作出回复:“李某组织、雇佣他人替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文件正确,处分恰当。”而该校的宣传部负责人也表示,充当枪手和雇佣枪手替考都是严重触犯校纪校规的行为,而李某作为组织、介绍者,性质更为恶劣,因此受到严厉处罚是应该的。针对李某认为处罚适用条款“罪行不相适应”的问题,该负责人认为学校适用的条款并无不妥。(记者卢治衡)来源: 重庆经济报 编辑: 李元元 (来源:重庆经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