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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重在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6日08:47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詹三元

  随着我国国企改革改制的逐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已成为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我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国有资产的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认为,要堵塞流失漏洞,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就必须继续在理论、体制、管理和法规等方面不断进行创新。

  理论创新是实现国有资产有效管理的思想保证。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分级产权”。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级产权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它有利于做到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明确,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在坚持国家所有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实际操作上看都是可行的。

  体制创新是实现国有资产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在体制框架上确立符合现行宪法规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归国家统一所有;各级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要时有权统一配置资源。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所辖国有资产的管理、收益和处置等。其次,要明确“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该是受政府委托、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资本为纽带,理顺出资关系,进行产权管理。

  管理创新是实现国有资产有效管理的重要途径。针对多个部门分割管理、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现实问题,必须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的管理,构建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集中行使出资人职能。管理机构层次过多会降低管理效率,应通过授权明确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可以是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也可根据需要新建,但不能是行政性的翻牌公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对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围绕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这个主线,对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部门进行分类管理。规范的国有资产布局应逐步向公共领域和基础性产业倾斜,如非竞争性领域、搭桥修路、社会保障等等。这样,一方面通过对国有经济行业和领域的划分,妥善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权责问题,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另一方面通过成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着重解决部门多头管理中“人人负责、但又人人都不负责”的问题,从而落实管理资产的责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法律创新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有效的根本保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尽快制定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和法规”,明确国资管理机构、营运主体和企业的法律地位、机构组织、运行规则和权利、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当务之急是抓紧修订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以及《物权法》,还要制定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及时修改和调整《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要认真执行和细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和方法,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力度,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作者系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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