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买抵押房 难讨诚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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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6日10:18 南方都市报 |
拒买抵押房 难讨诚意金 售楼小姐称不退诚意金是公司规定,法律专家称产品有缺陷当双倍返还 本报讯(记者叶子)交了“诚意金”,不买房不退,该不该?昨日,家住海珠区的黄先生向本报发出了这个疑问。他因交诚意金后发现发展商提供的房子已被抵押,而拒绝购买,后被告知诚意金退不回。 10月1日,黄先生在位于江南大道南燕子岗的天海庭阳光花谷楼盘看房时,相中了B701单元。当时售楼小姐告诉他,如他有意购买,可为他打折,签下申请折扣合同即可,条件是交1000元诚意金,这笔钱将作为定金的一部分。10月3日,黄先生与售楼方签下申请折扣合同。合同注明:如果开发商因抵押等原因无法正常卖房,诚意金将原数奉还,但若是出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易,则不能退还。 当晚,他上网查询“爱房”资料,从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得知该房竟被抵押。10月4日,黄先生到售楼部质问售楼人员,后者这才告诉他,他所定的房的确是抵押房,但根据合同,由他提出不买房的话不能退诚意金。 黄先生对此感到十分不公平。记者昨日致电该楼盘负责向黄先生售楼陈小姐。陈小姐说诚意金的规定是公司定下的。 记者随后就此询问了南日律师事务所的梁文永律师。梁律师认为,根据合同内容,可确定诚意金属定金性质,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法律规定,定金具有对缔结合同的双方都有惩罚功能的法律效力。开发商卖缺陷产品,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双倍返还定金。抵押房正是一种缺陷产品。此个案中,开发商没告知消费者房子被抵押就跟他签合同,有预期违约及欺诈之嫌,理应加倍返还定金,即诚意金。 (线索提供:黄先生 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