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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权威谈“司法介入”:足协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6日13:03 人民网
法律界权威谈“司法介入”:足协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图)
  5日下午,记者选取最为公众愤怒和不解的司法迟迟无法介入赌球问题,在北京昆玉河边专访了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何家弘先生是我国刑事侦查、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据学的权威学者,是我国第一位以侦查学和证据学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导师,他一直以一个法学家的视角关注着发生在中国足球赛场上的种种反常和诡异。

  TITAN:您这几天也看过肇俊哲、北京现代以及杨祖武的,中国职业联赛的恶性肿瘤——靠牺牲球队利益来获利的赌球,已经从球员扩散到裁判、教练甚至俱乐部官员,可谓全民皆赌,职业联赛正在崩盘,您如何判断这个问题?

  何家弘:赌球其实是和一直盛行的假球黑哨搅和在一起的问题,中国足协在这件事情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说明他们在管理和运作机制上还存在很多漏洞。

  今年6月9日,中国足协就表态要申请司法介入抓赌,当时缘起中超初期和深圳辽宁等队有关的几场比赛激起了民愤。但与以前一直的做法没什么两样,因为这种所谓的呼唤“司法介入”并不是第一次了,在我看来,这往往只是一种平息球迷愤怒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甚至可以看成是转移视线、推卸责任的策略。

  TITAN:现在中超已到了崩盘的时候,中国足协或俱乐部这一次是否必须真正“申请司法介入”?

  何家弘:很难理解就某一类事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司法介入”的说法。一来“司法介入”这个词本来就比较模糊,或者说不准确。我们通常说的“司法介入”更多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的介入,而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很难适用此词。勉强用了,其“介入”的最主要形式也只能是就某个具体刑事案件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启动立案侦查程序的基本信息来源包括公安部门自己的发现,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移送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或单位的举报。具体到足协身上,应该是“移送”或“举报”更合适。如果足协真想要让公安机关“介入”赌球问题,就应该先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些个案进行调查,在掌握了一定证据后,提供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TITAN:公安机关“介入”赌球,是否会有实质性的作用?

  何家弘:现在有很多人觉得足球场上利益空间很大而法律又管不着,所以才导致球场上的黑幕愈演愈烈,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是一个原因,我国相关的法制体系尚不十分健全和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但龚建平案的司法判例和后来的司法解释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后,对这类问题适用刑罚主要的法律障碍已经消除了。应该说,如果真的有一个或几个类似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甚至最后做了有罪判决,例如假哨风波中的龚建平案,对整个行业还是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的,对整顿赛场秩序有好处。

  TITAN:公安机关以何种理由介入?

  何家弘:公安机关介入案件的前提是必须有违反刑罚的刑事犯罪行为发生。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并非所有参与赌博的人都构成赌博犯罪,只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这三种情况,才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赌博者并不构成犯罪,对他们不能适用公安机关的介入。

  球员或其他足球从业者下注博彩公司或地下庄赌球,应该属于一般参与赌博。对这类人目前我们的刑法中还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也就难以对他们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当然,如果可以有证据证明某些参加赌球的人是职业赌徒,也就是以赌博为业的,那么还可能以赌博罪处以刑罚。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取证确实很困难。另外,由于这种下注式的赌博行为往往也不需要聚众进行,从表面上来看对社会治安也不构成什么侵害,因此,应该说也很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TITAN:但现在的问题是赌球者为了确保盈利,经常通过踢假球或输足够多的方式,这种严重毁坏比赛结果和球队利益的行为,公安机关总有理由介入吧?

  何家弘:圈里的人参与赌球,首先应当是由其所在俱乐部或者足协进行调查处理。例如你说的这种参赌,虽然属于为牟取私利而侵害他人或本俱乐部利益的性质,但从我们的立法现状来看,还是很难找到可以适用的罪名。即使这种行为已经查实,想通过刑罚进行处理还是比较难。现在来看,对他们还是只能从行业自律规范方面下手,进行内部的纪律处分。

  TITAN:但现在赌球形势已发展到“赌教”、“赌裁”甚至“赌官”,和庄家串通先稳收一笔,然后按需要来处理比赛。

  何家弘:这是一个最好的突破口。如果发生了圈内人收受庄家的钱财而踢假球、吹黑哨以左右比赛结果等行为,就构成了索贿受贿嫌疑,此时,公安机关的介入就师出有名了。按照已有的判例和司法解释,裁判被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其收受钱财吹黑哨构成受贿罪。对于教练、球员或者其他俱乐部工作人员收受钱财而踢假球,因为他们的行为符合法条规定的利用个人特殊地位,收受他人利益,侵害本公司企业(俱乐部)利益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可以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这样就明确了他们的主体资格的认定。

  TITAN:公安机关可以用何种手段侦破和查处赌球者呢?

  何家弘:最大的难点还是在取证上。现在赌球对足球比赛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来说还是表现为场上的人受场外的钱控制。查处那些可以查处的庄家或赌场就不用说了,关键问题是我们如何查处场上那些被控制了的人,这其中包括裁判、俱乐部官员、教练、球员等。球迷们经常指责的假球、黑哨往往只是基于自己对比赛过程的感觉,缺乏足以支撑这些感觉的实际证据。这时要求对假球、黑哨的处罚就比较难了。

  但在假球和黑哨的背后,必定有隐蔽的利益交易。司法机关在认定时最重要的一点也就是要寻找证据证明假球、黑哨都是收取利益后故意为之。从办案角度讲,要想证实假球、黑哨的存在,突破口就在抓住背后的交易上,就是场上的人是否收取了不当利益。但由于这些交易都非常隐蔽,取证确实比较困难。

  TITAN:意大利今年早些日子爆发赌球案就是司法机关得到线索进行窃听电话等手段、查询网络等手段进行取证。我们是否也可以这么做?

  何家弘:刑事立案侦查的启动立刻就会涉及对特定人人权的侵害。应该说,对某个个人或单位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将会对其今后的发展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即使侦查无果而终。所以我国的法律对启动这个程序的要求还是很高的,而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就应该更加慎重。我国的立法尚无这方面的法律,但在实践中也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除非社会危害巨大,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并经一定的审批程序,不得随便使用。

  TITAN:是否可以通过利益受损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呢?

  何家弘: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制度,对原告举证义务的要求比较高。相比之下,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证据的要求较低,只要达到构成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可以了,而民事权利的主张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办法实现。

  TITAN:足协在“抓赌”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何家弘: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一旦有了确定的目标和初步证据,这类案件还是可以立案侦查的,当然这个过程的启动和推进都离不开熟悉和了解内情的人提供有价值的证言或实物证据。

  这当中,中国足协和俱乐部的态度很重要。如果足协确信联赛中有这样的问题,就应该积极配合侦查、司法机关,尽量利用自身的便利,挖掘和提供各种线索,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将“司法介入”当成一个推卸责任的借口,说说而已。

  何家弘

  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专家,我国第一位以侦查学和证据学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导师,对刑事侦查、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据学有深入研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来源:《体坛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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