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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6日14:00 人民网

  张富英

  国庆期间,好多店家都在搞促销,不少商业广告、促销海报上都能看到这样一句话:“本商场拥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店对促销活动细节有做临时更改之最终决定权”。笔者认为,在这里最终解释成了最终裁决,消费者在其中似乎只能是弱者。

  商家都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了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他们更愿意选择违约来减少损失,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其实,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无效的。本质上“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最终解释权”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是相悖的。

  而且,商家与消费者均不享有最终解释权。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立法精神,当事人之间无法解释清楚时,则由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最终解释权应属于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商家并不具有这一法定职权。

  如果商家打出“最终解释权”的幌子,而其店堂告示中可能隐含着欺诈内容,我们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张富英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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