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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孝道立法的现实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6日15:48 红网

  “人孰能不老,百事当以孝为先!”日前,成都市一位名叫李宗发的律师,慎重地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据他调查,对于如何尽“孝”,我国仅有婚姻法略有涉及。因而希望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父母不受子女不敬、暴力行为的侵犯。(10月6日《成都晚报》)

  无独有偶,针对目前时有发生的虐待、遗弃老人,不尊重老人的隐私权、婚姻权、财产权等现象,南京市老龄委蔡主任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的条款,让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严惩。(10月5日新华网)

  一个四川,一个南京,发出同样的呼声,提出同样的见解,目的就是让“孝”走上法制化轨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用法律手段保护传统美德,惩治不孝之徒、忤逆子女,这也说明了为“孝”立法已迫在眉睫,为公众所盼。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往今来,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孝敬”,已成为衡量个人道德品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孔子在《论语》中就这样说道:“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承传了千年的家庭伦理道德。韩愈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至今仍为我们所遵循的道德准则。

  然而经济的发展,对利益的狂热追求正猛烈地冲击着、撕咬着人们原有的道德观,包括“孝道”在内的传统美德正渐渐地被人遗忘和遭蹂躏、践踏,一些人的道德底线丧失殆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危机。子女遗弃父母、不孝敬父母甚至殴打父母的现象屡屡发生。以至于有人感慨,如今社会的人际关系就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什么亲情、友情、感情,都已打上了金钱的烙印。可见,为“孝”立法,是挽救社会道德的一种需要。

  我国目前正逐步进入老年型社会,老年人日益增多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甚至是严重滞后,“老有所养”还不尽人意,养老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必须以家庭为主,这就需要用法律约束子女的行为,强制他们恪守孝道,而不仅仅是道德规范。

  同时,李宗发律师在建议稿中还郑重提出,“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将“孝”作为公务员录用的重要标准,是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丰富和发展。《菜根谭》中曰:“德者,事业之基,未有基不固而栋梁宇坚之者。”作为公务员,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连自己父母都不能孝敬的人,何以能情为民所系?这就将为官者在家尽孝、在位尽职有机地结合起来,培育其高尚的官德。

  呼吁为“孝道”立法,希望传统美德能得到法律保障,使其发扬光大,从而提升全社会的文明道德水准,这是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一种新探索、新理念、新创造、新要求,必定会得到社会的欢迎。(稿源:红网)(作者:陆志坚)(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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