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上市国有股变化须公开产权转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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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10:09 南方日报 |
国资委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 涉及上市国有股变化 须公开产权转让信息 据新华社北京10月6日电 国资委近日表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出《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事项获得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持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转让、受让双方应持国务院国资委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的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等,按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