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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讲法还得讲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11:23 大众网-农村大众

  民事诉讼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形式。在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有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以及程序的不了解、不清楚等种种原因,不仅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误区,而且有的还自以为是。如果不充分了解法律的规定及民事诉讼和对法院的工作程序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仅会妨碍民事诉讼地顺利进行,而且严重时还会发展成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任某与王某因空调滴水发生纠纷,在互相争吵中,任某将王某推倒滚下楼梯,致王某腰部受损住院半个月,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5000多元。王某出院后,将任某告上法院,要求任某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8000元。当任某接到法院送来的王某起诉副本后,他立即通过有关关系,在某饭店聘请了三名法官,要法官在该官司中帮忙照顾。酒是请了,可法官却没帮忙,该官司还是任某输了。

  点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请律师不如请法官。一些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认为,靠关系和走后门就能打赢官司,请律师不如直接请法官。实际上,法官审理、判案不是靠亲情、友情来办,办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而律师则是利用法律来直接帮助当事人的。因此,在对法律不了解和对官司不知输赢的情况下,最佳途径就是请一名律师,请他在法庭上为自己代理辩护,才能在整个民事诉讼中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二 现年70岁的江某早年丧妻,在他既当妈又当爹的情况下,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大儿子及妻子对江某的生活尽到了义务,但二儿子江涛(化名)与妻子却不仅对江某的生活不管不问,而且连自己的家门也不让江某进。为此,江某将江涛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江涛尽赡养的义务。根据江某的请求,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并根据江涛的经济状况,规定每月给其父生活费150元,但却遭到江涛的拒绝。在其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开庭并作出了判决,判决江涛每月付出150元赡养江某。宣判后,江涛不服,并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付出150元赡养其父,他从调解到开庭就不同意,为何法院就判决了呢?

  点评:“我没同意,法院就判决了。”在一些当事人败诉官司时,往往会提出这样的看法。这是一种误区。法院在进行调解或判决时,都采用了要求当事人签字的办法。其意义主要是证明当事人收到了法院的判决或证明这些文件与当事人陈述无误。而一些当事人则误认为只有我签了“同意”,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如果“不同意”,法院判决也是白判决。其实,法院判决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取决当事人是否同意。如果法院调解、判决真的要征求个人的同意,那么,法院就无法作出任何判决了。

  案例三 于某生来游手好闲,并且赌博成瘾,与明某结婚后,仍然我行我素,明某曾多次提出与其离婚,都因于某的胡搅蛮缠没有离成。前年春天,于某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去年秋天,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根据于某出走的现状,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了公告,告知于某其妻已经提出与其离婚,并将开庭时间进行了告知。但于某在法定的时间内,既没有按规定提出答辩,更没有到庭应诉。为此,法院将于某作为逾期缺席进行了审理并判决,支持了明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当于某的父母及哥哥知道法院的判决后,就找到法院,要法院给个说法,说:在于某不在的情况下,法院怎么能支持明某离婚的请求呢?

  点评: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是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而结婚与离婚的自由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院在审理、判决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判决的,而当事人的亲属、亲戚对此有意见、有看法,只是个人行为,不会起到任何作用。一些当事人的亲属、亲戚认为,他们对一些离婚当事人也有一定的权利,这种认为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相悖的,也是行不通的。

  案例四 夏某制售假冒酱油,被工商部门查获,罚款3000元,但夏某就是拒缴罚款。为此,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对夏某强制执行,但夏某对法院的几次传唤,都视若无睹,并说:“只要法院拘留我15天,就不用缴3000元罚款了。”谁知,夏某被法院拘留后,仍还得缴纳罚款。夏某这才明白,“罚了不打,打了不罚”是一种糊涂的认识。

  点评: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总认为,法院的判决就是那么张纸,因此就拒不执行。在他们看来,只要法院拘留他们,一拘留就没事了。这是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的原因。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院的判决,而绝不是“拘了就没事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被拘留并不能免除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这种规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权利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五 去年2月,肖某借给孙某1万元钱,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期为三个月,到今年夏天,孙某仍没偿还肖某。为此,肖某将孙某告上法庭。当孙某知道后,便偷偷离开本地,跑到了新疆一朋友家躲藏,尽管家人告诉孙某,已经接到法院的传票,但孙某却告诉家人说:让肖某尽管告,只要我不露面,法院就拿这事没办法。

  点评:在有些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明知自己理亏,便采取“远走高飞,法院就拿我没办法”的所谓计策来躲避法律责任。他们觉得,只要法院找不到当事人,就无法判决,也无法执行。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义务方当事人出走他乡下落不明的,法院在审理中可以用公告的形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仍然不露面,法院还可以采用缺席判决的方式,这样,义务方当事人就完全丧失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也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就可依据法律程序,执行处理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的财产。而在执行中,不乏跨地区、跨省市执行义务当事人的财产。因此,当事人的“走为上”并不能逃避必须履行的义务,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多法律责任,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庄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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