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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在麻木中泯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11:23 大众网-农村大众

  眼看老父跳河,儿子却扬长而去;两口子吵架妻子欲寻短见,丈夫仍恶语相加;恋爱受挫少女自杀,负心男见死不救……日常生活中的这些不作为犯罪,让——

  案例一:父寻短见儿不管。2004年4月25日,居民王某与长子小栓(化名)因分家产等家务事发生争吵,王某一气之下跑到村后,跳进了污水河欲寻短见。小栓见状也跳进河中劝说,王某不从,小栓随即独自回到岸上扬长而去。随后,小栓先到亲戚家讲了其父跳河的事,又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当公安民警和他的亲戚赶到污水河边时,时间已经过了近一个小时,王某已经死亡。检察机关以小栓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将其批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栓与王某是父子关系,负有特定义务,王某进入河中后,被告人小栓明知可能发生其父死亡的危害结果,却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遂判处王小栓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二:妻喝农药夫“相助”。2004年6月26日晚,农民吴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陈某发生争吵厮打,双方面部多处损伤。争斗结束后,陈某声称往后的日子没法过,要喝农药自杀。吴听后不仅未加劝阻,反而从偏房中取出装有大半瓶“甲胺磷”农药的塑料瓶,扔至陈所在的房间,并用“有本事你喝”等言语刺激陈某,而后独自离家外出。约半小时后,吴因心中害怕便返回家中,得知妻子已喝下农药,即向“110”报警,并随即喊来邻居帮忙将陈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陈某于当晚身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系对其妻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其放任被害人自杀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丈夫跳楼妻开窗。寄住在亲戚家的李某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今年夏初的一天,双方再次发生争斗后,李某抱怨自己活在世上没有多大意思。其妻闻言,便打开卧室东侧的窗户对丈夫说:“你如果要死,就从这里跳下去。”李某一怒之下,果然从打开的五楼窗户跳楼,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以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将李妻刑事拘留,法院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四:恋爱受挫悲剧生。去年底,刚满21周岁的李某和邻村女青年项某相恋后致其怀孕。今年4月,李向项提出分手并要其去流产。项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6月底的一天,李回到自己在厂里的单身宿舍,见项在房里,两人发生争吵。项感到绝望,喝下事先准备好的“敌敌畏”后,又走进了李某的房间,背靠沙发坐在地上。此时李某不但没有及时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门锁上。次日上午,项某被人发现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父母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3.5万元。

  法律思考

  上述案件的焦点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间接故意和不作为问题。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即言行)表现出来。《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虽然是犯罪行为的次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各种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不作为犯罪也呈增多趋势,亟待引起人们的关注。

  《刑法》上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一般有三个:

  1、行为人有义务作为。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即以行为人负有必须履行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这些义务的由来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法律的明文规定。例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扶养、抚养、赡养和扶助的义务。(2)行为人的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司法人员有依法追究犯罪人员的职责,医务工作人员有救死扶伤的职责。(3)行为人某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例如由于订立合同而产生的义务。(4)行为人在一定情况下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例如司机把行人撞伤就有义务把被害人送医院治疗。上述情况产生的行为人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刑法时,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即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只有在能够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不履行义务,才是不作为。

  3、由于不履行义务,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规定中,以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中,不履行义务引起了特定危害结果,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决定性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在婚姻家庭中,不作为要求的特定义务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亲人应当履行某些特定义务。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案例一中小栓见其父王某跳河自杀,其负有救其上岸或就近求助他人的义务,可小栓却扬长而去、舍近求远而耽误救人时间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二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案例二中吴某明知其妻平时就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脾气且扬言要自杀,吴某仍扔剧毒农药瓶给妻子并用言语刺激她。此时,吴某便具有了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义务。但吴某却独自离家外出,这种放任妻子不管、最后致其死亡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案例三中的夫妻拌嘴后,李妻打开窗子并以言语刺激丈夫、任凭其夫跳楼自杀的行为,同样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例四中,李某明知项某喝下农药后处于危险状态时,仍一走了之,李某同样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但李某并没有履行这种义务,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致使造成项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且李某的行为与项某的死亡结果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亦完全符合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四被告人毕竟是间接故意犯罪,有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亦有重大过错,法院从轻判处显然是妥当的。

  一幕幕悲剧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子女或亲朋好友间发生口角纠纷在所难免,关键要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如果矛盾双方非要争出是非曲直或高低上下,不给对方留有余地,到头来往往会酿成悲剧。

  文/于洪明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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