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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大代表不必强调预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0:35 红网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提请审议。据媒体披露的修改信息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广东省人大代表杨成勇近日所提的八条建议中,其中第五条是:“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取消酝酿协商办法,改为由预选确定,让被淘汰出局的初步候选人心服口服,以免出现深圳几位初步候选人因被酝酿协商出局后对程序提出质疑导致竞选风波。”

  看来,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中,赞成预选的意见占了上峰。然而,作为一个多次参与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一位公民,却有着不同的意见。

  首先要肯定的是,预选决定候选人比协商决定要进步得多。但是,预选决定候选人是不是必须的?值得商榷。

  第一,按照法律规定推荐出来的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候选人,就应当是正式候选人,他有权力接受人民的挑选,而预选这一程序却有可能剥夺这一权力。因为,表面看预选也是由选民来决定的,但是,预选与第二次选举有着质的区别。

  第二,决定当选只需要超过法定得票数,并排在应选名额之内就行了,既不需要考虑候选人的数量,也不需要考虑是否要进行预选或多次选举。

  第三,预选增加选举成本。事实上,很多直接选举,无论候选人是多少,第一次选举就获得了成功,不需要进行第二次选举。预选在操作上基本上与正式选举没有什么区别,将其列为一种必经程序,就等于选举必须要有第二次选举。第二次选举如若不成功(未获得法定得票数或其他原因),就需要进行第三次选举。选举是一项浩繁的工程,需要足够的财力、物力和精力。这无疑会给那些财政较为紧张的基层政府增加压力。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因此删除了预选的规定。现在,难道就不存在选民集中难、增加选举工作量的问题了吗?

  第四,预选会增加不确定因素。预选得票最多,正式选举不一定当选,这其中的变数相当大。这也给某些人操纵选举创造了更多的机会。事实上,有的地方将预选当着了一种操纵选举的手段。假如没有预选,而是一锤定音,这便堵死了某些人想再次操纵选举的野心。

  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做法,就是民主选举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也很少这样做。因此,笔者建议,直接选举不必设定预选确定候选人这个程序,无论合法推荐的候选人有多少,都将他们交给选民去选择。为了不至于出现推荐候选人过多过滥,可适当限制推荐条件。譬如,党派所推荐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联名推荐候选人,县级需要获得1000人以上选名签名,乡级需要获得100人以上选名签名。假如第一次选举因得票率等因素未获成功,再按照正式代表名额的比例和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排序来确定第二次选举的正式候选人。这时的第一次选举就可视为“预选”,那么,第二次选举的成功率就会大大提高。这不仅是因为候选人少了,而且,当选得票数的标准也不同了。第一次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而另行选举只要不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就可以当选。(稿源:红网)(作者:谢茂明)(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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