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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裸身自暴隐私也是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0:35 红网

  胡小姐等3个女孩新搬入一合租房,对面房间的那对夫妇在家有不穿衣服的“习惯”,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游来荡去。因两家的厨房仅相隔1米多远,且无任何窗帘的遮挡,这对夫妇光着身子在厨房做饭用餐,害得这3个女孩不敢轻易走进厨房,使她们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实在忍无可忍,她们前去交涉。不料,对方女主人却破口大骂,说她们偷看,侵犯了他们夫妇的隐私权。(10月3日《法制晚报》)

  这种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也绝不可能是最后一次,当我们对其无法进行道德批判,而必须借助于某种力量的时候,至少应该对它的定性弄清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究竟是“异样的性骚扰”侵犯了年轻女孩的权利,还是女孩侵犯了这对夫妇的隐私权,否则,面对类似事件可能永远都会束手无策。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可行,这一直是某些人的借口。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细到规定公民在家必须着装整齐的地步。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色人等杂居,尤其是陌生人组成的社区,陌生人组成的小社会正不可避免地席卷于当今的城市。在过去相对稳定的人口政策之下,人们世代为邻,相处和睦,大家讲的是一个缘字,邻里之间大抵能用一种共同的道德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是,这种和睦被快速的城市化进程毁掉,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几成城市的普遍现象,有着各种价值观的人混居在一起,观念的冲突无可避免地困扰着人们,“异样的性骚扰”就是典型的一例。

  人们能够容忍同性恋、变性手术等个人价值追求,但最起码的道德观却是人们应该共守的底线。如果是在特殊的场所,你那样裸着别人可能管不着,可在生活小区里这种旁若无人地我行我素,其实是对他人的不尊重,因为在别的家庭里可能有老人,有小孩,试想哪个家庭能够容忍如此不堪入目的一幕?

  不尊重别人当然只能遭受道德的谴责。但我们注意到在那对夫妇受到质疑的时候,居然破口大骂,说她们偷看,侵犯了他们夫妇的隐私权。那么,隐私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等人于1890年提出来的。在我国,目前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于2001年3月10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隐私权确定为公民的人格权之一,给予法律保护。公民享有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一般认为,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属于个人生活的事实、与社会公众生活无关、不愿让别人知道。也就是说,只有本人不愿让他人知晓才是隐私,如果自愿让他人知晓,就不是隐私。如此看来,这对夫妇叫嚷的所谓隐私权不过是理屈词穷之后的无赖之举。

  不过,这对夫妇在家不穿衣服还是属个人隐私范畴。自愿暴露自己的隐私,且对他人已经构成一种骚扰,这才是一种真正的侵权。虽然他们是在自己的家里,但面对的却是公众,把自以为是、无拘无束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烦恼之上,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了。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样的情景与那些色情表演已经没有什么区别,应该及时予以制止。(稿源:红网)(作者:罗冲)(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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