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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孝为官”乃荒唐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0:35 红网

  要是你听到有人惊呼:“汉朝的‘举孝廉’制度,可能要在四川死灰复燃了!”你不必惊诧,因为,如果四川省人大通过了那位名叫李宗发的律师提交的提案——《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话,那么,这种景观可能就会在现代社会上演。

  据10月6日《成都晚报》报道,为弘扬“孝道”,《孝法》(草案稿)应该规定:“本省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其中,“父母年满60岁或病、残,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应负全部赡养义务,支付给父母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用或子女自己生活费用。”“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孝敬、赡养父母风气不好的,街道办事处等的基层领导干部不得连任、晋升或平调。”

  这样的规定,跟汉朝那个“举孝廉”制度中的“举孝”是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的。我十分纳闷,这个法案竟然是本该通晓法律的律师提出来的。

  从《孝法》所提倡的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孝”来看,在《民法》公民权利义务的有关条款里,已经白纸黑字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责任。而如果真是凌辱、殴打、遗弃老人的,《刑法》也已经“管了”。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其规定明显低于人们对道德的要求;然而,如果要专门为“孝”立法,是不是说明人们对这种高尚道德的美好追求已经降低,它已经堕落到要用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才能维持的程度?

  而且,有必要把“孝”作为公务员聘用、干部晋升的原则吗?只要通晓基本历史知识的人们都应该知道,汉朝“举孝廉”制度中的“举孝”,跟这个原则并没有两样。可是,它产生了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这一制度最终成为为达官显贵的一项特权。试想,如果把“孝”作为考核、聘用官员的第一原则,会不会产生为了当官而投机取巧者呢?历史已经证明:有,而且很多!而父母早逝的孤儿,靠什么来考核他们的“孝”,是不是他们就没有考取公务员的权利了呢?对于人才的录用,“德才兼备”固然最好,然而,还是应该以“才”(能力)为先,“德”为补——而这个“德”,至多要求也就是遵守社会公德、法律,至于要将“孝”者提高到第一高度,闻所未闻!

  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然而,在其他法律已经早有明确规定了的事情,不宜再作重复的规定。要做好“敬老爱老”,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最为关键的是政府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要求公民要赡养老人,无私奉养老人的时候,“执政为民”的政府应该扪心自问:公民的养老金是否已经按时发放?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是否已经健全?对孤寡老人、穷困家庭的老人的救助体系是否已经完善……

  文末,顺带说一句:“孝”是美好的道德,但“孝道”不是——那是统治者用来愚民的工具。如果《孝道》、《孝经》这些大部头人们无暇阅读,可以看看作为少儿读本的《二十四孝》,在里边,可以知道什么是“郭巨埋儿”、“割股养亲”等被奉为“美德”的“孝道”了。(稿源:红网)(作者:庞皎明)(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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