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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个月马拉松式跨国纠纷案终告一段落 气囊未弹出致死奔驰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8:45 南方日报

  独家报道

  本报讯(记者/项仙君 实习生/刘子婧)旷日持久的深圳居民蔡壮钦状告奔驰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轿车安全带断裂加之气囊不能适时弹出,导致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奔驰公司应对其涉案车辆产品质量缺陷承担责任,赔偿受害人由此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28万多元。这是中国大陆首例消费者状告奔驰公司胜诉的案例。

  68个月的感情煎熬

  “我终于给孩子讨回公道,使他在九泉之下得以安宁,也为家人讨到一个说法!”

  昨天,蔡先生满含热泪来到儿子墓前,像焚香一样把判决书慢慢点燃。他对记者说:“从1999年2月15日开始与奔驰公司交涉起,我等这个判决已等了68个月了!虽然判决的赔偿金额是我们不能接受的,但我终于给孩子讨回公道,使他在九泉之下得以安宁,也为家人讨到一个说法!” 他对本报在案发后所作的公正报道,一再表示感谢。

  蔡先生的代理律师许良根也满怀感慨:5年来的交涉说起来真是一把辛酸泪!这个判决经历了3年文书送达、5次开庭不成、两次临时推迟审理等种种波折,它的最终判决是我国基层法院在对涉及跨国纠纷的国际司法实践的一次成功尝试,它促进我国完善相关法规,并为我国消费者的跨国纠纷诉讼提供了判例。他说,近年来,我国消费者状告奔驰公司案屡见不鲜,但由于难度太大往往虎头蛇尾,像武汉砸大奔案及其它地方的奔驰索赔案,结果都以私下和解告终。蔡先生在此案诉讼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但始终坚持要在法庭上向奔驰公司讨说法。

  起诉书送了7次

  200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苏子锐等人根据本报记者的报道,向大会提交了要求保护使用进口产品者的正当权益的联名议案。同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5号公告,解决了跨国诉状无法送达的问题。

  1999年1月31日下午,深圳居民蔡壮钦的长子蔡衍鹏开着奔驰S320轿车在广深高速公路虎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子撞断护栏后坠入路下水沟,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蔡衍鹏当场死亡,同车两人受伤。事后,蔡壮钦认为,奔驰车安全气囊未弹出是造成孩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交涉一年无果的情况下,2000年1月,蔡先生将奔驰的生产商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见2000年1月12日本报报道)。由于奔驰方面坚持要求以外交方式将起诉书送达德国总部,所以东莞中院立案后迟迟不能开庭,仅起诉书就送了7次。该案成为东莞中院碰到的最棘手的马拉松式跨国纠纷。

  2002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苏子锐与数位人大代表根据本报记者的报道,向大会提交了要求保护使用进口产品者的正当权益的联名议案,建议司法部门应协助解决起诉书送达问题。200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5号公告,规定司法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送达。这才解决了诉状此前无法送达的问题。

  追究侵权责任举证倒置

  法院认为,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是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必须证明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并无缺陷,以及蔡衍鹏死亡并非由争议的缺陷造成。

  由于一直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诉讼双方就举证责任问题各执一辞。

  法院认为,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但尚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上述事实仅构成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表面证据。但是,产品责任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在该种侵权纠纷中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其举证能力极其有限,因此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对受害人证明程度的要求也具有特殊性。具体到本案,原告仅需承担初步证明其诉讼请求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责任。另一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应证明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该证明责任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即被告必须证明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并无缺陷,以及蔡衍鹏死亡并非由争议的缺陷造成。否则就应该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而原告在证明程度上仅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气囊未弹出证明有缺陷

  涉案车辆受损照片清楚显示车辆左前角受到严重撞击,而前座气囊未适时弹出,这就构成了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表面证据,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蔡衍鹏的死亡与涉案车辆的辅助防护设备在事故过程中未发挥安全保护作用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是否构成产品责任侵权。

  关于气囊未适时弹开能否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问题,被告认为,交警记录及其聘请专家的报告,均确认涉案车辆左前角受到严重撞击,被告同时提交了涉案车辆损坏的照片为证,法院确认此项事实。被告称其在《车辆使用手册》中已事先告知,驾驶员气囊仅在车头发生特定角度和强度的正面碰撞时才会启动,而涉案事故中车头并未发生严重的正面撞击,因此气囊不会触发。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车辆使用手册》第57页虽载有有关说明,但被告并未明确正面碰撞的角度范围,且被告不能证明涉案车辆车头的碰撞超出了正面范围。被告事先并未披露其预先设定程度的具体数值,且不能证明事故中涉案车辆车头受到的撞击并未达到该设定的程度,因此被告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本案中,涉案车辆受损照片清楚显示出车辆左前角受到了严重撞击,而前座气囊未适时弹出,这就构成了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表面证据,故对原告认为涉案车辆的气囊存在缺陷的观点,法院予以支持。

  不披露安全带负荷要担责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证明涉案车辆投入使用时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带缺陷并不存在。

  对于安全带的断裂是否属于产品缺陷的问题,法院认为,无论哪种情况,安全带断裂的原因不外乎两种,要么是安全带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此种情况下生产者必须承担由此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要么是护栏的撞击力超过了安全带承受外力的范围。鉴于被告在其用户手册中对安全带承受冲击力的负荷范围事先未作出明确披露,也未能提供安全带设计承受撞击力的具体数值,因此不能认定涉案事故中,护栏在插入车门后再插入座椅时的撞击力超越了被告安全带设计的强制标准和被告事先承诺的安全带设计承受外力的范围。

  本案中被告虽然通过提供同类安全带来佐证其安全带符合保护人身安全的国际标准,但法院认为,个案中产品的质量特性不能用种类物来进行替代证明。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尽到证明涉案车辆投入使用时,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带缺陷并不存在的义务。

  美国标准不能为被告免责

  购买奔驰轿车可以视为购买者同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对车辆安全保护水平作了特别约定,被告应对其产品的购买者承担合同法上的品质担保义务,该种义务同样适用于其二次购买者和使用者。

  被告辩称,气囊只有在美国才强制安装,中国目前无气囊和安全带安装强制规定和检验标准,所以涉案车辆无产品缺陷。法院认为,我国目前虽缺乏对汽车安全带和气囊等辅助防护装置的强制标准,但缺陷并不等同于“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特别是法律并不排除生产商同消费者之间对提高安全标准的约定。购买奔驰轿车可以视为购买者同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对车辆安全保护水平作了特别约定,被告应对其产品的购买者承担合同法上的品质担保义务,该种义务同样适用于其二次购买者和使用者,被告不得以涉案车辆是二手车为由而减轻此种义务。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的该项辩解理由不成立。

  车辆缺陷导致死亡

  安全带断裂致使驾驶员得不到保护是第一位的原因,其次则是气囊未及时弹出,未发挥附加防护作用。

  涉案车辆的缺陷与蔡衍鹏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在安全带断裂的特定情况下,气囊如能适时弹开,其对驾驶员的保护作用同样无可比拟。证据表明,显然,蔡衍鹏遭受致命撞击是由于安全带和气囊完全未发挥防护作用,致使其不能控制身体和头部的运动方向而在车厢内急剧、不规则地晃动所致。这其中,安全带断裂致使驾驶员得不到保护是第一位的原因,其次则是气囊未及时弹出、未发挥附加防护作用。尽管如此,如果说不能认定安全带断裂完全系被告产品缺陷造成,因而不能据此认定驾驶员死亡由被告产品缺陷引起的话,那么气囊未适时弹开作为认定被告所产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及其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则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被告作出的气囊可能在驾驶员遭受致命伤时已经泄气或者被插入护栏所割破的假设,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鉴定已经证实事故发生时气囊未弹出,被告对其所称并无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认定。

  拒赔必须承担精神损害

  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每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共计20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蔡衍鹏因被告生产的奔驰轿车存在缺陷而在事故中丧生,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而被告对涉案车辆产品责任的拒绝赔偿,致使原告在寻求权利救济过程中重复遭受了来自被告的精神痛苦。据此,依照有关规定,酌量本案被告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情节、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在判决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及销售商粱志伟、何志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停车费、误工费、死亡赔偿费共计人民币89442.46元外,判令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向两原告每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共计20万元,两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东莞奔驰案本报相关报道

  1.2000.01.12 用户怒告德国奔驰公司

  2.2000.01.17 披露奔驰事件反响强烈

  3.2000.02.23 东莞事故:罕见的意外

  4.2001.07.20 状告奔驰有多难?

  5.2002.01.10 奔驰车主逼上梁山联合索赔

  6.2003.09.10 奔驰马拉松诉讼又开庭

  珠海奔驰案 消费者败诉

  本报讯(记者/项仙君 实习生/刘子婧)状告奔驰的东莞蔡壮钦在经历5年零8个月的漫长等待后,终于盼来了胜诉的消息,而珠海的曹长流却用3年多等来了败诉的一审判决。

  1998年9月18日,曹长流在澳门新鸿丰车行有限公司购得奔驰E240A/T汽车一辆。2001年4月22日,司机在停车场将车启动后,行至路口发现该车无法转向(左转),方向盘控制转向失灵,遂迅速与珠海奔驰特许服务中心珠海仁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员联系。经现场勘查,发现汽车左胎尺(方向拉杆)自联接部位松脱,连接螺牙滑牙,致使无法转向。该车被法院证据保全后一直放在车库。

  屡次交涉未果后,曹于2001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本报2002年1月31日报道)。

  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导致涉案车辆是否有质量缺陷情况不明,哪一方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成为本案的关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规则,应由主张产品有质量缺陷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对其主张汽车有质量缺陷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不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涉案汽车进行鉴定,导致涉案车辆是否有质量缺陷这一待证事实无法认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原告不能证明涉案车辆有质量缺陷,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原告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背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该判决结果对消费者严重不公。本案是一个产品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应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即由侵权者举证。曹已于2004年10月6日提起上诉。

  图:

  刚大学毕业的蔡衍鹏当时驾驶致死的奔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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