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为养情妇挪用71万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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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8:4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武汉电】身为领导干部,为满足情妇要求,多次铤而走险,挪用巨额公款71万元,9月30日,鄂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原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锦文有期徒刑13年。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至2002年10月,刘锦文为满足情妇李某的要求,未经该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知晓、同意,擅自以个人名义,先后11次从出纳员王某处借支“小金库”公款54.68万元给李某使用。 2000年1月10日和2001年8月18日,刘锦文指令王某将“小金库”中的8万元公款借给其情妇李某使用。 2000年3月至2003年4月21日,刘锦文还以家里有急事为由,先后4次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的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鄂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州市医疗保险局、鄂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管理局借公款。上述三局局长均因考虑刘锦文系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借给刘公款1.5万、5万、1万、1万元,刘锦文将8.5万元全部交给情妇李某使用。 (编辑 云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