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非万能 为“孝道”立法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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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8:50 中国新闻网 |
四川律师李宗发日前向该省人大提交《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俗称《孝法》)立法草案建议稿。对文章中的部分观点,笔者表示同意,但在这件事上,还要警惕立法步入法律万能的误区。 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和相对的。按照西方法哲学中著名的“康德式理论”的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可见之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这对立法者的要求,就是不能把本属道德调整的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如果过分重视和依赖法律的社会调整作用,而忽视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作用,不仅会造成难以想像的负面影响,还会阻碍法律的发展。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很长历史时期内,法律并不是最重要的社会控制和调节手段,只是到了近现代社会,法律才逐渐占据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导地位。即便如此,在现代社会,道德、宗教、风俗等传统的社会控制和调节手段同样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不仅不能完全取代它们,相反,它们还可以提高法律的品质,增进法律的效能,在很多道德领域,法律并非比其他手段更有效。 笔者认为,尽管立法者可能希望在法律和道德矛盾的冲突中寻求解决的最佳方案,但这是很难如愿的,法律功能固有的局限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解决本该由道德来规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为“孝道”立法应该缓行。(来源:新京报;作者: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