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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337条款,比反倾销更凶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10:25 人民网

  警惕!一种比反倾销更具杀伤力的贸易壁垒,正悄然筑起。

  最近,中国文具老大宁波贝发集团,连同国内另3家制笔企业,一块儿被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列上了“337调查”的被告席。原因在于,sanford指控贝发等在美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商业外观”(本报9月1日《“商业外观”成贸易新壁垒》一文曾作报道)。该案并非首例。事实上,自1986年我国皮毛大衣第一次遭遇美国337调查后,近年来呈愈演愈烈之势,去年达到7起,今年头8个月就已有7起,涉案产品包括DVD、拖拉机、电池等。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最初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中出现,经多次修订,现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与反倾销相比,“337”更“昂贵”。宁波贝发集团董事长邱智铭告诉记者,贝发已决定应诉并着手寻找美国律师事务所,但发现各家事务所报价没有低于150万美元的,这还不包括辅助律师及在中国开展大量基础性调查的费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向记者介绍,反倾销的律师费用通常在几万到几十万美元,而337调查的律师费则是反倾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此外,反倾销的费用一般是可预计的,而337调查实际上是一个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交锋越激烈,程序就越复杂,律师费用难以事前估计。从现有的中国案例来看,应诉费几乎没有低于百万美元的。

  商务部一位贸易专家向记者总结了“337”的两大特征———

  其一,耗时更短,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起诉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却猝不及防。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几乎是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譬如,一个专利所涉产品若有10年生产周期,那么,这10年的产品生产、销售等所有历史资料都要提供。这足够牵制应诉方的大量财力精力。

  其二,打击面更广。由于“337”在裁定时有权颁布“普遍排除令”,也就是说,中国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决”可全面禁止中国某类产品出口。譬如,贝发此次被起诉的是某款记号笔,但裁定时可能会限制所有中国产的记号笔进入美国。照此逻辑,中国产品有可能被美国“一类类地排除”,而反倾销最终的结果只是对涉案企业征高税,理论上企业在补征反倾销税后仍可进口,两者不可比拟。另外,“337”可选择调查时机,甚至在中国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尚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而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

  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的出口产品已使美国方感受威胁。从去年至今的14起遭337调查的案子中,绝大多数涉案企业都是在美国主流商业渠道销售其产品的,即绕开了香港代理或美国当地的进口商,直接与美国沃尔玛、西尔斯(美国大型连锁商业集团)签订协议,与美国知名产品同柜台竞争。本报记者李晔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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