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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法院专递”解决“送达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10:42 人民网

  本报北京10月7日讯记者吴兢报道:打官司,便免不了诉讼文书的收与发。当前,部分诉讼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为解决“送达难”,全国法院系统将于明年1月1日起统一推出“法院专递”,当事人只要拨打电话“11185”,便可以查询诉讼文书的送达情况。

  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专门颁布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法院专递”是邮寄送达的一种新方式,是在国家邮政机构已经开通的特快专递网络的基础上开展的,基本上能够在两至三日内完成,十分快捷。

  黄松有说,该《规定》确立了当事人确认自己送达地址的制度: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同时还规定:“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或者签收后又反悔的现象时有发生。黄松有说,该司法解释规定了送达的六种情形:(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对“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该《规定》明确“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08日 第十版)-《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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