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孝”立法不失为有益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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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10:44 人民网 |
林平顺 成都律师李宗发向四川省人大提交《孝法》立法草案建议稿后,马上招致许多批评(见本版昨日评论)。批评者认为,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目前《婚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至于凌辱、殴打、遗弃老人的不孝行为,《刑法》也已经“管了”;专门为孝立法,不但没有必要,而且还可能引发负面影响。还有人认为,赡养老人应该主要依靠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担心为孝立法是向社会转嫁养老成本。 应该说,这些批评都有一定道理,但同时也忽视了其他一些事实,以致对该建议产生了某些歪曲。 对老人的照顾和赡养,确实需要依靠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但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又没有完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社会来说,还很需要依靠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才能保证。而目前“孝”这种传统美德,在利益冲突中被许多人所抛弃,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已经无能为力,为了避免这一社会稳定的基石坍塌掉,只能求助于立法。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不孝”有一些规定,但往往只有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且还属于自诉案件,绝大多数父母往往不愿意看到子女因此而受审判和制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很难得到现有法律的有效保障,所以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强制保护。而公务员实际上是得到公民授权的代表,其言行对公众具有很强的影响作用,公务员录用、晋升以“孝”为先,对保证公务员以及带动社会恪守孝道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与此同时,专门为孝立法,将其作为公务员录用、晋升的第一前提,只是将不孝的公务员排除在外,并不等于公务员录用、晋升以“孝”为主;强化子女对父母的照顾和赡养义务,也不等于停止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因此,有鉴于当前子女不孝行为的增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进行强制解决的情况下,建议为孝进行地方立法,并将重点放在公务员这样特殊的职业,对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不但必要,而且可行,不失为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来源:《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