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生产事故保持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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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13:44 人民网 |
【案由】关于降低生产事故保持社会稳定的建议案 【类号】3 【类别】轻重工业 【提案号】0036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研究办理 【提案人】民盟中央 【主题词】生产 【提案形式】党派 【内容】 从有关部门的统计与分析指标中,可以看出我国生产的不安全程度明显偏高,近二十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由于生产力水平偏低,安全保障技术落后,全国每年发生的恶性伤亡事故种类繁多,不仅数量居高不下,而且有些事故后果相当严重。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除少数属自然或技术原因外,绝大多数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生产事故几乎全是人为的责任事故,例如去年底发生在重庆开县的特大井喷中毒事故等,这种典型的人为灾祸应当是可以避免的。 恶性生产事故不仅损害劳动者个人的健康与生命,而且是对职工家庭的沉重打击,进而产生多方面的严重社会后果,造成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生产建设中推行科学的安全管理 科学的安全管理是减轻生产事故风险的重要举措。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时,必须根据项目的危害程度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预案。坚决制止以牺牲劳动者生命或健康,来换取非理性发展的行为。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管十分必要。进一步健全立法规范、统一领导、集中监管、分工负责、多方配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专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机关,应当尽快向全社会公布其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办事程序等,并在执法中接受人大与社会的监督;劳动保障、公安、交通和建筑管理等部门分别承担着相应的安全生产监察与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同样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建立并规范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 对生产事故责任者追究行政与司法责任,是法治国家进步的标志。在我国应尽快制定生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及雇主财产处罚和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政府领导人应当对重大特大生产事故承担相应的行政领导责任,规范引咎辞职制等。政府有义务及时披露生产事故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尽快确立雇主赔偿责任制 制定雇主赔偿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雇主在生产事故中承担对受害者的经济补偿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在生产事故中雇主的经济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一方。 五、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 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时应优先考虑工伤保险制度。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的社会意义,政府应采取措施强制各类单位依法参与工伤保险,摒弃对农民工的歧视,将全体劳动者纳入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并对工伤鉴定、申诉程序、赔偿标准、违法处置等细节做出具体规定。(责任编辑:杨文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