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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观念转换职能 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13:51 人民网

  【案由】关于政府转变观念,转换职能,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提案

  【类号】8

  【类别】轻重工业

  【提案号】0041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家发改委研究办理

  【提案人】民建中央

  【主题词】个体

  【提案形式】党派

  【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以年均9.5%的速度增长,而个体私营经济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目前它对我国经济的贡献率与国有经济几乎持平。在繁荣各类市场,提供就业岗位,增加财政收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个体私营经济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从消除体制性障碍和完善制度的角度,提出了重要的原则规定,抓住了当前制约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关键。贯彻落实好《决定》,对于推动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快速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而贯彻落实《决定》的关键在于政府,就当前而言,政府在转变观念、转换职能方面比较明显地存在着几个不适应:1、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思维,比如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大开发,大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出口计划的安排等方面,仍然沿用国家投资、政府安排项目的思路,很少研究规划个体私营经济如何参与;2、制定政策时没有把个体私营企业同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放在同等位置上来考虑。有的虽然考虑了,但仅仅是作为替补队员,或是限制还比较多;3、对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如何处理好管理与促进的关系尚不十分明了,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的,有些不到位;应当由市场主体自律和自我服务的,有些却难与政府脱钩;4、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的步伐慢。比如,2002年2月,原国家计委颁布实施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但是相应的办法和措施迟迟没有出台。迄今为止,我国已先后两次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项目的鼓励、允许和禁止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对于民间资本来说,这种清晰、明确的产业指导目录却从未出现过。

  以上情况归结起来,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的转轨还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解放与发展要求的问题。旧有的“一大二公”为标志的经济制度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本质上是排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由排斥到承认、接纳、融合并形成鼓励、支持和引导的环境,需要从思想理论、情感观念、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以及社会关系等各个层面,彻底消除旧体制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考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也是评价国家和地区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方法和尺度。

  为此,我们建议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努力做好消除体制性障碍的工作。具体如下:

  一、树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划分政府和企业的功能。政府应找准定位,转变作风,转换职能,其经济管理和服务应打破“体制内、体制外”的界限,制定经济规划、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和行业指导政策以及各项经济法规,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视野,统筹安排。政府组织的对外商务活动、驻外商务机构、政府采购和建设项目招标,应当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扩大市场准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目前一个一个行业审批的市场准入程序,只规定个体私营经济禁止进入的为数不多的领域,其他则一律放开。其中关键是政府制定好不同行业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采用核准的办法,但不是审批的办法。对于企业进入哪个市场,政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资金支持政策等实施引导和调控,用市场手段调节而非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决策甚至生产经营,让企业根据他们对市场的调查分析,对自己优劣势的判断去决策。

  三、树立服务型政府意识,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政府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政府部门与企业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不是指挥与被指挥关系。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加强公务员队伍素质建设和形象建设的任务尤为重要。建议当前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减轻企业负担等入手,比如,到企业收费的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收费员证,填写收费登记卡等等,使企业与政府更贴近。

  四、帮助建立健全商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组织,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和社会事务交给商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来承担。这些职能包括:第一,参与立法;第二,制定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并组织监督实施;第三,协调职能;第四,监督职能;第五,公证职能;第六,行业审查职能;第七,协助管理,协助政府在财务、税收等方面对行业的管理;第八,适当的外事权力;第九,统计职能;第十,进行本行业生产与布局、产品的评优、评奖和推荐名牌产品等,以及行业培训职能。当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商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专门性文件,从法规上树立他们的权威性,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基本工作条件。

  五、加快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建设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服务业。鉴于个体私营企业普遍资本规模小、资信程度较低、可供担保品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按照“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发展多层次、区域性的民间信用担保和贷款担保机构。

  六、创造条件,鼓励和帮助私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当前,一部分私营企业已经具备了走出去的条件,有些企业正在做走出去的尝试和准备。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加强信息服务,简化工作程序,下放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权限,适当放宽境外投资购汇管理,积极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区别不同国别、地区和行业,分别采取不同扶持政策,加强对海外投资的管理和支持。(责任编辑:杨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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