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物品 价格鉴证不收费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9:11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10月8日讯(记者 王海燕实习生梁朵朵)省发展与改革厅今天下发关于重新发布《海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规定》的通知,价格鉴证机构承担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列入预算;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单位(或委托人)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收取鉴证费。价格鉴证机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 《规定》说,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理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估价的,都应由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规定》还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范围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需要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纪检、工商、质监、海关、边防、消防、银监、保监、证监、电监、价格、房产、土地、交通、城建、烟草、旅游监督等行政执法执纪部门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及充抵罚款的物品等。 作者:王海燕 梁朵朵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