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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未享住房公积金愤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9:47 南方都市报

  五年未享住房公积金愤起诉

  一家公司14名员工状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其未尽督促缴纳之责

  本报讯(记者刘佳)一家食品饮料公司从1999年起没有给多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14名员工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称其行政不作为、没有主动督促责令该食品公司为员工交纳该公积金。昨天,该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据悉,广州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在少数,但有员工因此提起诉讼的非常少见。

  事件:公积金未发给部分员工

  原告郭某等人表示,从1999年4月至2004年,其所在公司一直都没有为一些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其中很多人的欠缴金额已达万元以上,所欠14名原告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近百万元。由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接的执法部门,所以将其告上法庭。昨日庭上,该食品公司相关人士称,现在还未补缴,是因为涉及时间长,资金多,核算复杂,资金仍未到位。

  焦点:中心有无尽责督促缴纳

  本案的焦点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无行使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

  原告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该条例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督促用人单位缴纳此项公积金的职权。对此,被告表示,中心不是工商局,不知企业何时设立,同时也不是税务、财政等部门,该中心无权主动去查企事业单位的账户,不知其有无为员工缴纳相关资金。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理由不足以对抗原告的请求,因为住房公积金作为员工的福利这项权利必须得到救济,国务院的条例也已明确表明救济员工这个权利的主体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至于该中心目前所面临的权力障碍是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不是14名原告的责任。

  案件深义

  单位不缴公积金难强制?

  2002年,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庭审结束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其实中心也很无奈,因为一些单位不缴公积金,中心已经几次当被告了。尽管法律规定中心可以责令企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但却没有规定其可以调查企业的账簿。这种权力配置上的不衔接导致其只有通过法律诉讼才能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财务资料。

  同时,住房公积金本身不如社保一样具有强制力,企业不为员工购买没有什么有效的惩罚措施,加上目前该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和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监督企事业单位,对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动向都不了解。

  中心负责人表示,“目前,广州有大把单位没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几乎天天都有人投诉。但是很多员工怕把老板告上了法庭就丢了饭碗。”本案中14名原告也有此顾虑,由于涉及数额较大,才提起诉讼。

  对此,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表示,如果单位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匿名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接投诉后,该中心会督促其所在的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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