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致全市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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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9:55 大华网 |
各位经济普查对象: 你们好。国务院决定于今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省、市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汕头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工作将于今年10月上旬全面展开。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一、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均为普查(清查)对象。届时,市、区(县)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人员将佩带普查员证上门进行调查登记。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的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的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希望你们尽到本单位和个人的义务,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的调查登记工作,按时、如实地提供经济普查资料,防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甚至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共同推进全国经济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来源:《汕头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