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于《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接到首宗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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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9:5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曾卫康 通讯员王燕珍)昨天是国庆节后第一个上班日,也是广东法院率先在全国实行《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后第一个工作日,一大早就有市民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候“再审”立案。上午8时,市民唐先生成为暂行规定实施以后广州第一个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他向立案庭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和一审、二审判决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广州中院立案庭审查后,不到半小时就决定立案复查,并向唐先生出具《立案通知书》。 当事人迟交租金惹纠纷 2003年8月30曰,唐先生从张小姐手中转租商铺,租下荔湾广场一商铺前隔部分(该商铺分拆为前后两个小商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从2003年9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每月租金4900元,由于唐先生须于每月10日前缴付租金和相关税费,并在进场当天缴付按金15000元,如唐先生违约,张小姐有权拒绝交还按金。 合同签订后,唐先生依约缴付了按金,张小姐也将商铺交给唐先生使用,还将营业执照交给了唐先生。 2003年9月9日、10月10日,唐先生分别交给张小姐5033元、2500元。2003年11月8日,张小姐致函唐先生,称唐已拖欠租金,要求他于2003年11月9曰下午3时前缴清,如果不缴,则限其于2003年11月9曰下午3时前搬清货品。2003年11月9日上午,唐先生发现铺位被人加了锁,无法进入。11月28日,唐先生将讼争铺位腾空,退回给张小姐。 打官司一审二审都败诉 唐先生决定打官司。他于2003年11月13曰向荔湾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租赁协议无效,张小姐返还按金15000元,赔偿装修费3000元、转让费23000元及停业损失费。张小姐则反诉要求判决解除合同,唐先生从商铺搬走,支付拖欠的租金、电费7857.45元。 今年1月5曰,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判决予以解除,按金归张小姐所有,唐先生除付清2003年10月应付而未付的半月租金给张小姐外,还要支付2003年11月1日到28日的租金。唐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今年7月16日维持原判。 认为判决“可能有错”提申请 唐先生获得再审立案后,感到十分高兴,对案件“可能有错”即立案再审的新措施表示欢迎。他在再审申请书中称:张小姐于11月9曰在申请人档位上强行加锁封铺后,申请人已不能使用铺位,不应支付封铺后的租金,但二审判决书却维持一审判决书“申请人支付11月1日至11月28日的租金给被申请人”,他觉得不合理,“可能有错”;同时,在一审中,被申请人反诉时未提出“将按金15000元归其所有、返还营业执照”的请求,法院却作出“按金15000元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返还营业执照”的判决,他也觉得不合理,“可能有错”。 新规定降低申请再审门槛 唐先生的再审申请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凌华律师认为,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把“可能有错”确定为再审立案的标准,降低了当事人进入再审程序的门槛。唐先生从递交申请再审材料,到拿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前后不到半小时,说明《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实施后,法院再审诉讼已经规范化、程序化、法定化,增加了再审诉讼的透明度,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