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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义务不能转 “家庭养老”列入山东立法计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0:17 人民网

  齐鲁晚报济南10月8日讯(记者吕华远)省委、省政府近日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实施家庭赡养与扶养法规,明确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推进家庭养老的法制化和制度化。

  省人大目前已经将制定《山东省家庭赡养与扶养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使家庭养老有法可依。这一条例将强调:养老问题应该由家庭、个人、政府和社会共同来解决,在目前社会养老产业尚未得到良性发展的情况下,家庭应当成为赡养老人的主角,家庭解决不了的才可以交给社会和政府。省老龄委的有关人士分析说,家庭赡养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家庭赡养义务的具体化,同时注重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规定赡养人不能将养老义务有偿转让,但对照料、护理、保健这类生活料理等养老义务,可采取有偿服务方式间接履行。为督促子女赡养老人,相关部门还将对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加强组织指导。

  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1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12.5%以上,其中,只有30%左右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障,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前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但由于家庭小型化、劳动力迁移等原因,近年来,我省在家庭养老方面的民事诉讼案件每年都在递增。

  为推进养老工作的法制化,我省正准备进一步健全基层老年法律服务组织,计划在今年年底前挂牌成立省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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