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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禁止自带饮料不属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1:25 人民网

  陈晓陈

  法院认为:影城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这一规定目前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纠纷发生时影院工作人员劝阻李冰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的行为是履行经营者管理维持影院经营秩序的正当做法,不存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之处。消费者质疑:只能购买影城卖品部的高价饮料,排除了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

  饭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影院禁止顾客自带饮料,这样的事情天天都在我们的身边发生着,但这是否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

  这个话题一直被人们广泛讨论,前不久,消费者李冰以该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为由将北京五星级影院华星国际影城告到了法院,该案一经报道就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9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影院禁止自带饮料”的规定属于影城管理营业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冰对华星影院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冰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1日,李冰在华星国际影城花112元买了两张《手机》电影票。当他持票欲进入放映大厅时,检票人员拦住他,认为他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内卖品部出售的饮料,所以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双方发生争执,后民警前来调解,但检票人员仍坚持拒绝李冰携带饮料入场。

  李冰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同时,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使人无法接受。故起诉要求华星国际影城赔偿其购票款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并且撤销影城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华星国际影城则认为,李冰自愿购买了电影票,并且他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已经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合同预设条款,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所以消费者不存在误解和被欺骗的可能。

  影城还认为,看电影是一种集体消费,影院的预设条款的内容符合大多数观众的要求,同时该项预设条款也是影院行业的国际惯例,影院必须避免易燃易爆、闪光、带味、出响、冒烟等行业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场,以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以使观众得到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消费。李冰负气自愿放弃观看电影,其所谓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影院不同意李冰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要平等地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消费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经营权。华星影城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该规定目前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当时影院工作人员劝阻李冰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的行为是履行经营者管理维持影院经营秩序的正当做法,不存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之处。该影城内设有卖品部,可供李冰选择消费。虽然该影城提供的食品、饮料的价位远远高于专门从事商品零售的超市、商场,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服务提供者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行为,因而判决驳回了消费者李冰对华星影院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有律师认为,无论从《合同法》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解释,影院的做法都欠妥当。消费者去影院看电影,其义务是支付票款,影院的义务是提供放映服务,其他诸如限制自带饮料等事项,跟该合同没有关系,影院无权作出这样的限制规定。但是,如果影院在售票窗口张贴相关告示,或者在售票时明确告诉消费者这样的规定,影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影院没有作出这样的提示,影院就有侵权之嫌。另外,作出这样限制条款的影院,其饮料、食品价格多属于自行定价,而且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这是他们利用了特定的垄断、独占地位,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因此,影院做法欠妥。

  李冰最后是否会接受这个判决结果,如果他上诉,二审法院又将如何判决?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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