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天然气爆炸案开庭审理 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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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5:44 新华网 |
备受各界广泛关注的泸州市纳溪“5·29”天然气爆炸案件,于9月3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杜宝具、史胜军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5月29日19时45分左右,泸州市纳溪区丙灵路十七号居民楼负一楼下发生剧烈的天然气爆炸,造成5人死亡,35人不同程度受伤,负一楼10余户居民家园被毁。被告人杜宝具原系泸州天然气责任有限公司安富管理所副所长,杜在多次接到群众反映丙灵路17号楼天然气泄漏的报告后,未携带任何测漏仪器,同简世勇、金军贤前往查看,在未用仪器检测前就主观认为没有天然气管道经过,并在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事后也未安排抢修班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被告人史胜军身为抢修、维修班班长,具有巡检职责,且具体分管丙灵路段巡检工作。史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按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进行巡查,自己所巡管道长时间泄漏气,致使天然气经排污沟进入丙灵路17号楼负一楼与街面堡坎的夹墙内淤积,遇不明火种引发爆炸,造成5人死亡,3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宝具身为分管抢修、维修工作的领导,被告人史胜军身为巡检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章制度,已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按刑法第134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庭审过程在中国法院网进行了网络直播。(完)(记者郭燕)(来源:四川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