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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人”被枉关283天 法院判决车主报案不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6:26 新华网

  “租车”成了“窃车”,“租车人”因车主报案车辆失窃被枉关了283天。他释放后把车主黎女士告上了法庭。崇文法院今天判决,黎女士的报案行为并未构成民事侵权。

  李先生和黎女士是在200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黎女士曾将自己的车交与李先生使用。李先生起诉称,2001年3月19日他与黎女士签订了租车协议并交纳了一年的租金。2001年4月4日黎女士却私自将车开走并拒绝退还租金,于是李先生到昌平公安分局报警。2001年9月19日李先生将车开回,同时告知了昌平分局。9月24日,黎女士到崇文分局报警告李先生盗窃,并隐瞒了李先生与黎女士有租车协议的事实。7天后,李先生被崇文分局抓获。2002年7月4日,崇文检察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不起诉,释放了李先生。李先生认为,黎女士的行为致使他被无辜关押了283天,严重伤害了他的人身权利,给他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黎女士偿还租车款、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但黎女士否认与李先生之间有租车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因车辆问题发生纠纷本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李先生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以撬车锁等方式私自将黎女士所有的车开走,该行为不但激化了矛盾也为法律所不许。黎女士检举犯罪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之一。公安机关是否收押李先生非黎女士的举报所能决定,两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黎女士的举报构成诬告陷害就非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所以黎女士的行为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侵权。而且李先生已获国家赔偿金,现在又就被羁押的后果再行主张民事赔偿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李先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租车关系的存在,但现有证据证明黎女士收取过李先生5000元人民币却没有合法依据,所以黎女士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决黎女士给付李先生人民币5000元及其他钱款,共计人民币6100元。(记者邱伟)(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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