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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保局:国庆期间加班费前3天高于后4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6:44 新华网

  国庆黄金周已经结束,但是,昨天仍有不少市民就国庆加班如何计酬来电询问,记者就此走访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过节费加班费 两者不能抵冲

  该局劳动工资处负责人表示,由于“黄金周”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因此在此时间内加班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黄金周”的后4天是休息日,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其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除了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

  劳动部门称,过节费与加班工资不能相互抵冲。过节费带福利性质,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并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更无权克扣工资。”劳动部门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事先与员工及工会进行协商。如双方未协商,或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但劳动部门也表示,在特殊条件下,单位要求加班,员工不能拒绝。这些特殊条件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等。

  现代办公室里的许多工作都可以带到家里继续做,那么“黄金周”在家工作的人拿得到加班工资吗?

  工作带回家 部分属加班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是自愿工作的,不属加班。比如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在家工作,就不属加班。

  单位对员工工作予以追认,就是加班,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工作属单位安排,属于加班。比如主管在放长假前,要求员工在长假结束后交一些调查报告之类,这实际上是间接要求员工不得不在假期完成工作,变相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使员工不得不加班。

  此外,由于家政服务和保姆尚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所以还不能享有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

  “十一”前3天加班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企业如安排员工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主管在放长假前,要求员工在长假结束后交调查报告,实际上是间接要求员工加班。

  家政服务和保姆尚不能享有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严利 吴子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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