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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审议学校安全条例时强调 午休时不能拒学生入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6:0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目前许多学校一到中午就把学校大门关起来,不让学生进入。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昨天审议《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时强调,学校在午休时段不能拒学生于校门外,法规条文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午休时段安全隐患严重

  中午关大门是许多学校的做法,一是为了保证教师的休息,二是回避学生的安全责任。早到的学生只好在学校周围游荡、嬉闹,有的干脆去逛街或上网吧消磨时间。这时段安全隐患很大,为此,《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在7时至18时时间段内,学校不得拒绝本校学生入校或留校。”即规定中午也不能关门拒入。但在上次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些委员对此持不同意见。许多委员指出,相对于各种社会场所,校园内是比较安全的,从学生安全的角度出发,这样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也有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不妥。因为在中午休息时间里,如果过早让学生入校,学校将是闹哄哄的。再说,此段时间里,学生无人监管,学校的安全状况相对较差,可能是事故的高发时段。持此意见的委员认为,不得拒绝学生入校的时间应作调整,改为“在学校上课的时间段内”较为合适。

  在昨天的会议上,市教育局负责人介绍说,中午12时至下午2时对学校而言是特殊的难以管理的时间段,安全隐患确实不少。由于目前尚无有效的管理办法,各类“午托班”应运而生,仅八卦岭小区,学校周围就开办了很多午托班,一间小房聚集了十几名学生,房子及饮食的安全状况较差,学生安全令人担忧。教育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安全的主管机构,赞成中午允许学生在校内休息或学习。

  经过认真、热烈讨论后,多数法制委委员认为,应该保留原稿的规定,不允许学校在午休时段拒学生于校门外。这样虽然加重了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但从学生的安全角度考虑是完全必要的。

  还有委员指出,合理划分学校与社会、家长的管理责任,学校安全才有保障。但研读法规修改二稿,感到法规为学校规定的责任太少,一些本该由学校承担的责任却推向了社会,这对学生的安全不利。

  学生提前离校须监护人同意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学生应该按规定的放学时间离校,提前离校的,必须有班主任或校长指定人员签名,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还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门卫不得放行。”在上次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有委员指出,这一规定对学生安全确有很强的保障作用。但是有委员认为,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做不到。比如,学生家有急事必须提前离校,而监护人远在外地,或正在根本无法离开的岗位上工作,这时候不让学生出门恐怕是不现实的。因而建议进行修改。

  市人大有关机构在调研、修改时,考虑到学生提前离校极容易出现安全隐患,必须慎重待之,故保留了原稿原意,并更加明确地规定:“有正当理由提前离校的,应当经监护人书面同意,并有班主任或校长指定人员签名。”法制委委员对此未持异议。

  不宜以公费为教师购买保险

  法规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办学校为教师购买保险。这也是在上次会议上委员们讨论的焦点。当时不少教育界的委员认为,这是以人为本的举措,充分保障了教师的权益。但是也有一些委员认为,教师是成年人,不应与学生一起纳入购买保险范围。他们指出,教师不属高风险行业,教师被伤害属孤立现象,不能作为普遍现象立法。同时,给教师购买保险会增加财政负担,各部门、各行业都有安全问题,法律不能开“特殊口子”。

  法规修改二稿采纳后一意见,删去了公办学校为教师购买保险的规定。法制委许多委员赞同这一条款的修改。

  确保学校周边无废气噪音污染

  法规草案原规定学校周边不得有废气、噪音等干扰,但考虑到环保法规已有相关规定,修改二稿删去了这一条款。

  市教育局负责人认为,这一条文应该保留,以引起更高度的重视。因为,环境污染对人的危害是潜在的,而深圳不少学校就在路边或大型工业区旁,学生饱受环境污染之苦。即使是新建学校也有被规划在路边、甚至是加油站边的,学校环境状况堪忧。

  法制委部分委员赞同这一意见,认为有保留必要。他们指出,如果一定要删除,学校环境的要求也应该在相应的条文中得到体现。

  委员们昨天讨论的法规修改二稿将提交本月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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