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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起草政务信息公开法 采访被拒记者可告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8:19 人民网

  本报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起草之中。该法一旦颁布,行政机关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拒绝向媒体和大众透露行政行为信息则要承担——违法责任。以后对于新闻单位就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的采访要求,行政单位千万别轻易对媒体说“无可奉告”,因为——

  正常采访被拒绝 记者可告“官”

  -过去信息公开似腼腆矜持的少女,“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如今她会大大方方地走出“一等戒备的闺房”吗?

  -“政务信息公开法”会否成为新闻媒体“打破沙锅问到底”的“权杖”?

  -从某种角度来说,信息公开是政府对民众感情化的补充

  -“政务信息公开法”出台之日,会是官方“无可奉告”销声匿迹之时吗?

  三大看点

  “政务信息公开法”对新闻媒体来说意义何在?

  过去,信息公开似腼腆矜持的少女——“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起草会使其大大方方地走出“一等戒备的闺房”吗?

  “政务信息公开法”出台,会使信息公开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吗?

  四大焦点

  “政务信息公开法”出台后,信息公开——是否还会依旧“看人下菜碟儿”?

  “政务信息公开法”会否成为新闻媒体“打破沙锅问到底”的“权杖”?

  行政机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拒绝向媒体和大众透露行政行为信息的话,将如何承担违法责任?

  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是什么,需要什么样的前提?

  背 景

  从今年9月中旬起,北京市政府各级单位和各个区县委办局开始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工作。在此次宣传中特别强调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新闻单位对依法行政的宣传采访工作,对于新闻单位就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的采访要求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除此之外,记者还了解到,一部由国务院起草的与政府行政行为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制定之中。该法规一旦生效,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

  此信息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认为,“政务信息公开法”会对监督政府、获得知情权乃至媒体如何更好地成为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纽带和桥梁等方面都会比以往有一定的进步,是一件好事。

  但也有人认为,“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起草,目前条件还不成熟。该法出台之前,需要有一套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信息公开能够公平、公正的实施。从而成为法律界争论的焦点话题。

  精彩语录

  王宇:

  -从某种角度来说,“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起草,是政府对民众感情化的补充。其对信息公正、公平的进程进行了积极的“校对”。

  -过去信息公开似腼腆矜持的少女,“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如今,她将大大方方地走出“一等戒备的闺房”。

  -当媒介的权利放大到一定程度时,行政单位反而成为弱势群体,政府的权利由谁保护?

  刘莘:

  -政务信息公开是另外一些权利诸如公民参政议政和参与决策的权利的基础。没有知情权,何谈其他别的什么政治权利?

  -要翻处女地,就不应当用仅仅在地面擦过的木犁,而必须使用挖得很深的铁犁——政务信息公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质的蜕变,而非热闹的“作秀”。

  王刚:

  -一部法律的出台,就好像分娩的妇女——阵痛,在所难免!

  -信息公开的价值要用真实可信的砝码来衡量,而真实可信的取得又要靠公平、公正的金币来支付。不赋予信息公开以创造性的价值,信息公开就像小溪的流水只能带走凋谢的花瓣,而难以浮起信息公开之“巨轮”。

  各方观点

  刘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区分公开种类 避免盲目超前

  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是从现在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我国政府已承诺对公民的知情权有所保障。

  我们知道,信息自由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指政府“主动公开”——包括文件、规章、措施等。另外一种情况是因当时人的申请然后公开(“被动公开”)。其中又分为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和非利害关系人,即政府文件是否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哪些情况适合“主动公开”,哪些情况适合“被动公开”就要区分情况作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出台的法律不可行、超前的情况。

  王刚

  (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息公开落实处

  尚需程序作保证

  现在政府的职能部门正在尝试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这是政府愿意将政务公开的尝试。但在很多采访中,发言人还是会选择回避问题。我认为,只有在政治体制改革取得较大进步时,政务信息公开才能真正落实。所以该法出台之前,还需要有一套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信息公开能够公平、公正的实施。

  王宇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

  政务信息公开法 具体规定应细化

  从新闻媒体角度讲,“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起草是件好事。

  媒体作为政府和受众之间的中介来讲,公众对媒体会有尽快和如实报道的要求。对于政府,了解受众的反映可以促进政府工作良性循环。所以我觉得这样一部法律对监督政府、获得知情权等都会比以往有一定的进步。但报道中提到:行政机关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拒绝向媒体和大众透露行政行为信息则要承担违法责任。那么,在没有“新闻法”的情况下,又如何界定记者的提问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要求呢?因此,应在“政务信息公开法”中,将什么理由可以拒绝、什么理由不可以拒绝细化。

  焦点交锋

  -交锋1-

  “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起草中,现在推出是否超前?

  刘莘:用法律保证政府的政务公开,我认为正是时候。信息公开是另外一些权利——诸如公民参政、议政等权利的基础。没有知情权,何谈其他?

  王宇:“政务信息公开法”的推出,对新闻的透明、公开有相应的保护,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在政府新闻不透明的问题。作为新闻媒体应该有自己的采访权,现在这种权利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是件好事。

  王刚:我认为,“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起草有些超前了。如果下级政府政务不公开可以由上级政府纠正,但如果当上级政府的政务也不公开时,它的监督机关又是谁?

  -交锋2-

  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前提是什么?媒体的权利是否会因无限制而滥用?

  刘莘:信息公开的最普遍的标准是: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这三个信息是不能公开的,如果要求公开也可以拒绝。行政机关要尽量按照明确标准来进行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还是有一定的裁量权,就是决定哪种情况可公开,哪种情况不可公开。而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通过法院来控制的,对那种弹性条款是否应该公开将由法院作出最后裁决。

  王宇:保护知情权本身是件好事,但如果过了度就适得其反了。

  王刚:我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公众的相对成熟是前提之一。

  -交锋3-

  政府如果拒绝向媒体和大众透露该透露的信息,将如何承担违法责任?

  刘莘: 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所掌握、控制的信息的公开。如果政府信息应公开的不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起诉中,像“被动公开”(因当事人申请然后公开)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但如果是“主动公开”,追究责任就比较难了。

  王刚:我认为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媒体披露政务信息。如果政府拒绝履行该职能,应该属于行政不作为,媒体可以以此起诉,来保证媒体的采访权。

  -交锋4-

  “政务信息公开法”对新闻媒体来讲意义何在?政府是否对公开的对象具有选择权?

  刘莘:这个法规出台后,应该公开的和不应该公开的会明晰起来。不像现在没有标准,在很多事上可以随意地说“无可奉告”。法律一旦颁布,那么公开就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事项外,其余的原则上都应该公开,不该因人而异。

  王刚:信息公开应该是同时对所有人都公开,不能只对个别人公开。

  圆桌主持/姚辉 文字整理/王巍 牛莹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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