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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拍违章”案二审开庭 司机赖先生认为“拍违”照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8:26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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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贺信)一审败诉的广州司机赖先生再次向“市民拍违”发难。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赖先生坚持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市民拍摄照片作为依据进行处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如果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就应当重新复议。

  今年3月5日,广州交警根据职业拍车族提供的交通违章照片对赖先生处以罚款。赖先生认为交通违章照片的拍摄,必须由法定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因此交警部门以群众提供的违章照片作为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他随即向广州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

  今年4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适用依据不正确”为由,撤销了对赖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复议决定书》仍然包含着赖先生“违反交通标线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的表述。

  赖先生对此表述表示不服,遂将广州市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以及奖励市民“拍违”的通告。

  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其目的是鼓励市民提供违章线索,至于市民是否参与拍摄完全取决于市民自愿,故该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种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受案范围。法院遂驳回会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详见本报7月21日A6版)。

  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赖先生有意对《通告》进行了回避,并把矛头指向了公安局的行政复议。

  赖先生认为:首先,市民主动收集交通违章线索的行为,本质上行使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权,执法主体发生偏差。其次,举报人不是证人,公安机关不经过调查取证,而采取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辨认”的方式推定案件事实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赖先生依据以上两点认为,市民拍摄的照片不是合法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赖先生说,虽然从结果上看,处罚决定已被撤销;但从广州市公安局的复议表述看,对于交警能否采用市民拍摄违章的照片作为处罚依据,市公安局的态度是肯定的。因此,赖先生请求二审法院对此进行审查,并判决市公安局重新以交警大队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其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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