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产流失将严惩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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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8:4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8日,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对外公开征求《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中,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并涉嫌犯罪的,相关负责人将被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国资委相关人士介绍,《办法》是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而制定的。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会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近来引起广泛关注。国资委主任李融荣近日表示,随着监管体系的完善,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正在逐步减少。他重申,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可以探索试行管理层收购或控股,但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MBO。国有大企业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方向,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规范上市,重要的企业要坚持由国有资本控股。 (编辑 小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