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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后市民如何请“管家”出租房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8:4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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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侯锦阳 通讯员方市兴)按照我市新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作为“房屋管家”的房介公司在代理房屋出租时,将不得直接向房客收取租金,而是要通过银行代收代付。而这项制度实行以后,市民再请“房屋管家”打理自己的房产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对此,记者昨天走访了市房产部门有关人士。

  直接收付租金,最高可罚1万

  据介绍,目前在包括南京在内的各个城市,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究其原因,其中不光有租赁行为不规范和所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等因素,也包括一些租赁代理机构收了房客租金后即关起门来走了人,给房东和房客都带来经济损失。为此,我市此次把代理租赁房屋的租金由银行代收代付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在办法实施以后,房介公司做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要找一家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市民如发现有房介公司直接收取租金行为的,可以向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举报。如果房介公司在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当中,不通过银行收付租金,不仅要被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还将受到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房东要与“管家”明确备案责任

  对房屋租赁,我国实行备案制,即房屋出租后要到管理部门去登记备案。在备案时,出租方要缴纳一定的备案手续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的具体标准是:住宅租赁每件100元;非住宅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件300元。正因为出租房屋涉及到备案手续费,所以,市民在把房产委托给“房屋管家”打理时,一定要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不仅要明确委托出租的具体事项,比如期限、租金数额等,还要明确约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任方,如由谁去办手续、手续费又由谁交等。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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